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刑检刑诉〔2019〕12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生于197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阳县**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号,住山阳县**街道办事处**街**。2016年11月1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山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2日,经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生于195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5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阳县**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号,住山阳县**街道办事处**街**。2018年12月2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山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2日,经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女,生于198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阳县**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号,住山阳县**街道办事处**路**号。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山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2日,经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小名某某戊,男,生于1983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阳县**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号,住西安市莲湖区**村**小区**。2019年1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山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2日,经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阮某甲,绰号“某某乙”,男,生于198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01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商洛市商州区**镇,住商州**镇**村**组。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山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2日,经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康某甲,小名某某己,男,生于1997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阳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租住山阳县**街道办事处**社区。2016年7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山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2日,经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生于200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52000********,汉族,高中在读,户籍所在地山阳县**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号,住山阳县**街道办事处**路**号,系山阳县**中学**。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山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2日,经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女,生于1994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阳县**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号,住山阳县**街道办事处**街**。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山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2日,经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丁,男,生于198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系山阳县*甲医院**,户籍所在地山阳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号,住山阳县**街道办事处**街**室。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山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2日,经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戊,男,生于198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5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商洛市翠平社区**组**号,住址同上。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山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2日,经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己,男,生于1984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5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阳县**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号,租住山阳县**街道办事处**街**楼。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山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2日,经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庚,男,生于198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51989********,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阳县**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号,住山阳县**街道办事处**街**。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山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女,生于1997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31997********,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丹凤县**镇**村,住商洛市商州区**镇**村。2019年5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生于1984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5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阳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号,住山阳县**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6日,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山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经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诬告陷害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熊某甲,女,生于197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5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阳县**镇**社区**组**号,住址同上。2019年3月6日,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山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经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诬告陷害罪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郭某甲、王某甲、阮某甲、康某甲、王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石某某、王某丙、熊某甲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诬告陷害罪、窝藏罪,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日、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日、2019年9月1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1年4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其女儿张某辛死亡一事为由,纠集郭某甲、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等亲属到山阳县人民政府陈尸闹事,侮辱谩骂工作人员,严重扰乱山阳县人民政府工作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自此,以张某甲为首的宗族势力在山阳城乡恶名远扬。2012年至2014年,张某甲及郭某甲在经营张家羊肉泡馍店的同时,与张某乙、张某丁相互勾结,通过高利放贷,牟取暴利。2015年,张某甲将张家羊肉泡馍店转让张某戊后,与郭某甲等人专职高利放贷。张某甲为牟取更大经济利益,伙同张某乙、郭某甲,并纠集张某丁、王某甲、阮某甲、康某甲、张某丙、王某乙、石某某,在山阳县城乡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侵入住宅等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家族成员为核心,吸收社会闲散人员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该组织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张某甲、张某乙、郭某甲、张某丁、王某甲、阮某甲等人长期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4倍的标准进行高利放贷并相互“倒账”。期间,张某己、张某戊亦参与倒账。经陕西铭建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张某甲、张某乙、郭某甲等人2011年1月至2019年1月累计收到利息1297.075万元。该组织在攫取大量财物的基础上,通过给组织成员分成、发放工资、支付生活费、宴请聚会等方式,起到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力量的作用。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纠缠、滋扰、聚众造势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山阳城乡恶名远扬。 以张某甲、张某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山阳盘踞多年,横行乡里,为害一方。该组织通过多种违法犯罪手段向受害人施加精神压力,致使多名合法权利遭受侵害的群众不敢通过报警或其他正当途径举报、控告。以张某甲、张某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手段索要债务,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及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致使李某甲、吴某甲、李某乙、孙某甲、胡某某、南某某夫妻离婚,妻离子散;迫使王某丁子债父还,将其房屋出售给张某甲,致使王某丁一家六口无家可归,现租住他处;迫使王某戊兄债弟还,致使王某戊夫妻感情不和,后背井离乡,谋生他处;致使国家工作人员李某乙、毛某甲、吴某甲、某某丙、陈某甲等人无法安心工作。张某甲、张某己、张某戊等人到山阳县城关第一中学寻衅滋事,造成该校师生恐慌,学校教学秩序中断,致使在校学生张某壬、某某丁因受到威胁恐慌辍学。 二、非法拘禁罪 1、2012年至2014年,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居民李某某经被告人张某丁介绍向张某甲借高利贷。2014年7月,因李某甲无力还款,张某丁在山阳县城卜吉河菜市场发现李某甲后告知张某甲,被告人张某甲随即纠集王某甲将李某某带至凤凰山庄非法拘禁72个多小时。李某甲与张某甲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后才被释放。 2014年10月,李某甲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清偿债务,被告人张某甲纠集张某丁、王某甲将李某某带至山阳县城南大街西关佳丽酒店,对李某甲非法拘禁60多个小时。李某甲将山阳县城永安街住房及钥匙交出后才被释放。 2、2013年4月,山阳县漫川关镇水保站**吴某甲经张某丁介绍向被告人张某甲借高利贷。2015年8月,因吴某甲未能按时清息,被告人张某甲和张某乙将吴某甲从山阳县漫川关镇带至山阳县城。张某甲指使阮某甲、王某甲、康某甲将吴某甲带至山阳县南大街西段张某甲住房非法拘禁24个多小时。吴某甲承诺一星期后向张某甲付10500元利息后才被释放。 3、2014年3月,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权垣村村民冯某某经张某癸介绍向张某甲借高利贷,同年4月又经杨某甲担保再次向张某甲借高利贷。2015年5月,因冯某某无力还款,被告人张某甲纠集康某甲、王某甲到山阳县工业园区将冯某某带至南大街西段张某甲住房非法拘禁4个多小时。冯某某向其朋友刘某甲借款1万元还给张某甲后才被释放。 4、2013年冬,山阳县财政局**夏某甲向张某甲借高利贷。2014年7月,因夏某甲无力还款,被告人张某甲纠集张某丙(作案时未满16周岁)、党某某(已死亡)将夏某甲非法拘禁于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土桥村凤凰山庄40多个小时。夏某甲将山阳县财政局家属楼的住房做抵押签订卖方协议后才被释放。 5、2014年下半年,山阳县小河口镇纪委**(时任山阳县延坪镇纪委**)陈某乙向张某甲借高利贷。2015年夏季,因陈某乙无力还款,被告人张某甲纠集王某甲、康某甲在山阳县南大街尚客优酒店对陈某乙非法拘禁14个多小时。陈某乙给张某甲重新打了一张欠条后才被释放。 6、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财政局家属楼居民秦某某因工程资金周转不开,经阮某乙介绍向张某甲借高利贷。2015年7月21日,因秦某某因无力还款,被告人张某甲纠集张某丙(作案时未满16周岁)、王某甲、康某甲将秦某某带至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土桥村凤凰山庄,对秦某某非法拘禁40多个小时。秦某某给张某甲重新打了一张借条后才被释放。 7、2015年4月12日,山阳县高坝店镇高坝街社区村民胡某某经某某癸介绍并担保,向张某甲借高利贷。2015年9月,因胡某某无力还款,被告人张某甲纠集郭某甲、王某甲、阮某甲、康某甲将胡某某带至山阳县城张家羊肉泡馍馆非法拘禁3个多小时。胡某某给张某甲重新打了一张借条后才被释放。 2016年1月6日,因胡某某无力还款,被告人张某甲纠集郭某甲、张某丙(作案时未满16周岁)、阮某甲、王某甲将胡某某从高坝店镇带至山阳县城南大街西段张某甲住房非法拘禁96个多小时。胡某某用房产证做抵押向南华有借款5万元支付张某甲后才被释放。 8、2015年春,山阳县杨地镇**毛某甲向张某乙、张某甲借高利贷。2015年10月,因毛某甲未按时清息,被告人张某甲将毛某甲叫到山阳县南大街西城壕十字路口,采取殴打、辱骂等方式让毛某甲还款。随后,张某甲指使王某甲、康某甲、阮某甲采取跟随方式逼迫毛某甲借钱还款。因毛某甲未借到钱,张某甲再次电话指使王某甲、康某甲、阮某甲将毛某甲带至山阳县南大街西段佳丽酒店非法拘禁毛某甲13个多小时。毛某甲向亲戚朋友借款1万元给张某甲清息后才被释放。 2015年2月25日,山阳县高坝店镇鱼塘村村民某某癸因资金周转,先后两次让其朋友谢某甲向张某甲借高利贷。2015年7月,因谢某甲借钱未及时清息,被告人张某甲指示张某丙(作案时未满16周岁)、康某甲将谢某甲带至山阳县城滨河北路97号郭某甲住房,采用白天跟随借钱,晚上看守的方式非法拘禁谢某甲60多个小时。城市空间小区开发商马驰安排公司**郭某乙给张某甲还款后谢某甲才被释放。 2014年9、10月,山阳县十里铺街道办事处鹃岭村村民某某A两次向张某甲借高利贷。2016年2月,因某某A无力偿还本息,被告人张某甲伙同王某甲将某某A带至南新街西段张某甲住房。张某甲指使张某丙(作案时未满16周岁)、王某甲非法拘禁某某A12个多小时。某某A联系妻子崔某甲带5万元现金还款后才被释放。 2015年农历8月,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西关居委会居民吴某乙在山阳县翠平小区薛某某开办的棋牌室打麻将时,先后向被告人王某甲、张某A、阮某甲借高利贷。2015年冬,因吴某乙无力还款,被告人张某甲纠集郭某甲、王某甲、阮某甲、石某某将吴某乙带至山阳县城南新街西段凤凰酒店非法拘禁62个多小时。吴某乙丈夫韩某某偿还债务后才被释放。 2015年冬,山阳县中村镇洛峪街村村民苏某某在山阳县城路某某棋牌室打麻将时,向阮某甲借高利贷。2016年正月,因苏某某无力还款,被告人张某甲纠集郭某甲、王某甲、阮某甲到中村镇洛峪街道苏某某家将其带至县城,后张某甲指使阮某甲、石某某将苏某某带至南新街闵航宾馆、西关张某甲住房非法拘禁72个多小时。苏某某丈夫张某B还款1万元后苏某某才被释放。 2014年,山阳县杨地镇孔岭村村民阮某丙因拖欠被告人张某乙利息无力偿还,在张某乙再三催要下,阮某丙向张某甲借高利贷给张某乙清息。2015年8月,因阮某丙借款超期不能清偿,被告人张某甲指使郭某甲、张某丙(作案时未满16周岁)、康某甲、阮某甲先后将阮某丙非法拘禁在丰诚酒店、尚客优酒店144个多小时。阮某丙向其朋友借钱3万元给张某甲还款后才被释放。 2016年10月,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学子路3号院居民杨某丙经蔡某甲担保向张某甲借高利贷。2016年腊月,因杨某丙未清息还本,被告人张某甲纠集郭某甲、张某丙先后在山阳县城南大街西段张某甲住房、滨河北路97号郭某甲住房非法拘禁杨某丙30多个小时。杨某丙承诺正月十五过后一周内还钱才被释放。 三、寻衅滋事罪 1、2011年4月16日早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郭某甲因幼女张某辛在服用“妈咪爱”药物后死亡,纠集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等亲属在山阳县人民政府门前阻拦车辆、工作人员通行,辱骂劝导的政府工作人员。后政府部门调查处理张某甲女儿死亡一事期间,张某甲多次纠集亲属到山阳县人民政府滋事吵闹、辱骂工作人员,严重影响山阳县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正常工作秩序。 2、2013年4月至2013年9月期间,山阳县十里铺街道办事处村民罗某某向张某甲借高利贷。因罗某某无力还款,被告人张某甲采用语言威胁、辱骂、限制罗某某和妻子刘芬人身自由等方式向罗某某讨债,罗某某伪造其租住崔某乙房屋的购买合同,将该房屋抵押给张某甲后,外出西安躲债。2017年7月,罗某某和刘芬在山阳县农商银行十里铺支行办理业务时被张某甲和郭某甲发现,张某甲在该支行院内对罗某某实施殴打,并强行拿走罗某某衣服口袋内的2600元现金。 3、2014年初,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桃园社区村民王某己经张某癸介绍向张某甲借高利贷。因王某己无力还款,2016年被告人张某甲带张某庚等人到王某己家,辱骂殴打王某己母亲雷某某和妻子张霞。2016年4月,张某甲在山阳县城王某戊(王某己之弟)开办的西部文化书城,对王某戊进行辱骂,逼迫其替王某己还款13万元。后王某戊因惧怕张某甲继续纠缠,将西部文化书城转让他人,全家迁至甘肃谋生。 4、2014年5月,山阳县天竺山镇村民陈某丙向张某乙借高利贷。因陈某丙无力还款,2014年11月,被告人张某乙在担保人舒某某家向陈某丙讨债过程中,对陈某丙实施殴打,被舒某某挡开。后陈某丙将位于山阳县滨河湾小区一套住房变卖给陈某丁,给张某乙还清借款。 5、2014年7月至2015年初,山阳县林业局**某某丙(小名南星)多次向张某甲借高利贷。因某某丙无力还款,被告人张某甲先后纠集阮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石某某等人,分别到某某丙原工作单位商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居住的商州区教师进修学校的住房,采取纠缠滋扰、威胁毁坏名誉等手段逼迫某某丙还款,致使某某丙不能正常工作生活。2015年农历除夕当天上午,张某甲、郭某甲等人到某某丙居住的山阳县城区中学家属楼下辱骂某某丙,逼迫其还款。张某甲、郭某甲等人的行为影响了某某丙一家人正常的家庭生活。 6、2014年10月,商洛**学**李某乙经朋友毛某乙介绍向张某甲借高利贷。因李某乙无力还款,2017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与郭某甲到商洛市商洛中学找到李某乙,采取威胁手段,逼迫李某乙还款。2018年,张某甲跟随纠缠李某乙父亲李某戊,逼迫李某戊写还款承诺书替李某乙还债。2018年6月,张某甲指使王某乙强行将其年仅1岁的儿子张某D交给李某乙照看,并跟随纠缠李某乙3个多小时。因张某甲等人长期对李某乙逼债,致使李某乙无法正常工作生活,与妻子离婚。 7、2015年11月16日8时许,因张某甲外甥景旭与同学张某壬、某某丁在山阳县城关第一中学发生打架,被告人张某戊、张某己等人与张某甲纠集的王某甲、阮某甲先后闯入该校内,张某戊、张某己等人在教室门口对该校老师方某某进行辱骂,致该校教学中断,在校**张某壬、某某丁因受到张某甲等人威胁恐吓辍学。 8、2015年年初,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宏祥社区村民杨某戊经朋友牛俊介绍向张某甲借高利贷。因杨某丁无力还款,被告人张某甲纠集阮某甲、康某甲、王某甲、石某某等人到杨某戊经营的世尊婚纱影楼滋扰讨债时,张某甲当众在影楼大厅小便。后杨某丁关闭影楼外出躲债,与妻子离婚。 9、2015年9月,山阳县色河中心学校**陈某戊在山阳县路某某开办的麻将馆向阮某甲借高利贷。因陈某戊无力还款,2016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纠集阮某甲等人在山阳县城一巷子内采用殴打、谩骂等方式逼迫陈某戊还款,后又指使阮某甲对其跟随滋扰,陈某戊被逼外出躲债,至今下落不明。 10、2015年底,山阳县自来水公司**徐萍在山阳县翠屏小区薛某某开办的棋牌室向王某甲、张某A借高利贷。因徐萍未按时还息,被告人张某甲纠集阮某甲、王某甲、康某甲跟随徐萍至翠屏山上,并对其辱骂,直至徐萍被逼欲从翠屏山上跳下,张某甲等人才同意徐萍延期还款。 11、2015年8、9月,山阳县漫川关镇村民刘某乙在山阳县翠屏小区薛某某开办的棋牌室向王某甲、阮某甲借高利贷。因刘某乙未及时清息,2015年农历10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阮某甲、石某某在刘某乙居住的山阳县安居佳苑小区守候刘某乙,后张某甲、王某甲赶到安居佳苑四号楼下,张某甲对刘某乙实施殴打。 12、2016年10月,山阳县延坪镇清平村村民杨某己向张某甲、郭某甲借高利贷。因杨某己无力还款,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携带棒球棍,纠集郭某甲、张某丙到山阳县杨某己的租住房,辱骂杨某己及其丈夫阮某丁,张某甲用棒球棍对阮某丁实施殴打,迫使二人尽快还钱。 13、2016年10月,山阳县**教育中心**蔡某甲为杨某丙担保向张某甲借高利贷。因杨某丙借款后外出,张某甲遂要求担保人蔡某甲替杨某丙还款。被告人张某甲多次指使王某乙、张某丙采取跟随纠缠等手段,逼迫蔡某甲还款,严重影响蔡某甲正常工作生活。 14、2017年3月至7、8月,山阳县十里铺街道办事处村民张某F及妻子何某某分别向张某甲、郭某甲借高利贷。2017年9月,因何某某、张某F无力还款,被告人张某甲指使王某乙在山阳县人民医院门前守候张某F车辆。张某甲、王某乙发现张某F车辆后,张某甲指使王某乙坐在张某F的车内,迫使张某F将车开至山阳县人民广场丰阳酒店门前,王某乙离开。后张某甲、郭某甲采取辱骂、威胁等方式将张某F车辆予以扣押。2017年12月11日,张某F为偿还张某甲借款,将山阳县城蔡胜沟一套90平米住房以14.5万元卖给刘某丙,付给张某甲、郭某甲11.5万元,张某甲以张某F未付何某某借款利息5万元为由,将扣押的张某F车辆和10万元借条未退给张某F。经山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车辆在2017年10月的市场价格为11.56万元。2019年5月5日,公安机关将车辆发还给张某F。 15、2017年11月,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桃园社区村民赵某某经康某丙担保向张某甲借高利贷。因赵某某无力还款外出躲债,2018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指使王某乙在山阳县人民广场跟随纠缠康某丙4个多小时索要借款。 16、2018年3月,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东关居委会居民郭某某用工资卡抵押向张某甲借高利贷。2018年6月,因郭某某未按时清息,被告人张某甲指使王某乙在山阳县丰阳酒店附近跟随纠缠郭某某2个多小时,郭某某被迫向张某甲转款500元。 17、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财政局家属楼居民秦某某向张某甲借高利贷。因秦某某无力还款,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甲指使康某甲,在**等地,多次对秦某某采取跟随纠缠、滋扰等方式,逼迫秦某某还款。 18、2013年4月,山阳县漫川关镇水保站**吴某甲经张某丁介绍,向张某甲借高利贷。2015年8月,因吴某甲未能按时清息,张某甲让吴某甲朋友黄某某担保向张某乙借款5万元用于偿还所欠张某甲债务,被告人张某乙让其子张某丁送5万元现金到凤凰山庄。吴某甲和黄某某均不同意借张某乙5万元,张某乙以张某丁送钱的路费和辛苦费为由向吴某甲索要2000元。次日,吴某甲向张某乙提供的张某丁银行账户转账2000元。 四、敲诈勒索罪 2014年5月至8月,山阳县南宽坪镇天桥村中厂组村民郭某己向张某甲借高利贷。2014年10月,郭某己未按时清息,被告人张某甲电话威胁郭某己还款,郭某己心生恐惧遂到西安躲债。2015年2月17日晚,郭某己回到山阳县南宽坪镇家中,次日(农历除夕)6时许,张某甲等人到郭某己家中将郭某己带到山阳县郭某甲家中逼迫郭某己还钱,后郭某己找同村毛某丙担保得以离开。2015年3月初,郭某己与担保人毛某丙在山阳县城张某甲的车上给其还款5万元。张某甲收款后以不交罚息不给借条为由,向郭某己索要6000元。 五、强迫交易罪 1、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东关居委会居民李某某经张某丁介绍向张某甲借高利贷。后因李某甲无力清偿本息,被张某甲等人非法拘禁两次后将其山阳县城永安街住房卖给张某甲。张某甲又将房屋以22万元转卖给张某庚。张某庚入住后,遭到李某甲家属强烈反对。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丁为了确保张某庚入住平安,于2015年10月份,张某甲伙同张某丁、王某甲、康某甲、阮某甲将李某甲先后带到佳丽酒店、凤凰酒店非法拘禁,期间张某甲等人叫来李某甲的父母协商房子的事情未果。张某甲、张某庚、张某乙、张某丁等人随即进行协商并制定方案。第二天,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丁、张某庚、王某甲、康某甲、阮某甲、张某戊、张某己等十余人闯入李某甲家里,采取谩骂、威胁等方式,强行入住李某甲住房。经西安华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于评估基准日2015年7月31日的评估价值为415980元。 2、2013年6月,山阳县税务局**王某庚多次向张某甲借高利贷。后因王某庚无力还款,被逼无奈外出到西安躲债。2015年5月,张某甲纠集张某乙、郭某甲到山阳县南大街西段王某庚家中要债,迫使王某庚父亲王某丁将其住房以33万元卖给张某甲抵债。王某庚及其家人至今在外租住生活。经西安华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于评估基准日2015年3月15日的评估价值为323786元。 3、2013年冬,山阳县财政局**夏某甲向张某甲借高利贷。2014年7月,因夏某甲无力偿还本息,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作案时未满16周岁)、党某某(已死亡)将夏某甲非法拘禁在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土桥村凤凰山庄三日,直至夏某甲将其山阳县财政局家属院南楼四单元四楼西户的房屋抵押并签订卖方协议才将其释放。2017年夏,夏某甲依然无法清偿本息,被迫无奈下夏某甲同张某甲、郭某甲到山阳县南大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由郭某甲替夏某甲偿还房屋抵押贷款306000元后,夏某甲将房产证和房屋钥匙交给张某甲和郭某甲。经西安华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于评估基准日2014年7月31日的评估价值为532336元。 六、非法侵入住宅罪 1、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山阳县西关社区居民孙某甲分别向张某乙、张某甲借高利贷。2014年8月,因孙某甲未按时清息,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郭某甲、张某丁、张某丙(作案时未满16周岁)未经孙某甲家人同意,在孙某甲家中强行入住8日,直至孙某甲还款6万元后离开,严重影响孙某甲及其家人的生活,致使孙某甲与妻子离婚。 2、2016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纠集郭某甲、王某甲、张某丙等人到山阳县高坝店镇高坝街社区找胡某某讨债。因谢某乙欠胡某某5000元,胡某某为偿还债务,将张某甲、郭某甲、王某甲、张某丙(作案时未满16周岁)等人带至山阳县高坝店镇鹃岭村谢某乙家中向谢某乙索要5000元给张某甲还债。在谢某乙家,张某甲谩骂谢某乙及其家人,当晚郭某甲强占谢某乙女儿卧室,张某甲指示王某甲、张某丙看管谢某乙迫使其还钱,谢某乙夜晚从家中逃离。张某甲等人未经谢某乙家人同意,在谢某乙家中逗留长达14小时,严重影响谢某乙及其家人正常生活。 七、诬告陷害罪 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王某丙按照张某甲的要求在商州城区和被告人熊某甲见面。见面后通过熊某甲的电话,张某甲指使王某丙、熊某甲写举报信诬告陷害侦办张某甲、王某乙等人涉嫌黑恶犯罪案件的山阳县公安局“12.25”专案组民警陈某某,意图使该专案民警被追究刑事责任,干扰“12.25”专案组正常办案。1月19日18时许,王某丙在商洛市商州区东环路打字复印部内,由张某甲在电话中口述,王某丙手写记录的方式,捏造了四条关于该民警在办案中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事实,王某丙将举报信交给打字复印部老板任海打印后由熊某甲保管。1月20日9时许,王某丙、熊某甲在商洛市商州区名人街“商洛市邮政局”,冒用王某辛的姓名及联系电话,分别向商洛市委、市政府,商洛市纪委,山阳县公安局等单位投递诬告陷害陈某某的邮政特快专递。2019年2月28日,山阳县公安局纪委收到举报信并进行调查,2019年3月7日,经山阳县公安局纪委核查,陈某某不存在举报信中反映的各种问题;2019年4月12日,经山阳县监察委员核查,举报信反映问题失实。 八、窝藏罪 2019年1月17日凌晨,朱某甲(已起诉)驾驶车辆将张某甲从山阳县城送至山阳县银花镇上店子社区被告人熊某甲家后,又驾车将张某甲、熊某甲送至丹凤县竹林关镇,在竹林关信用社熊某甲从自己银行卡取款5000元交给张某甲。随后三人一起前往西安,朱某甲一人驾车返回山阳。熊某甲电话联系朱某乙(已起诉)到西安香王收费站高速路口将张某甲接到朱某乙家中,朱某乙在明知张某甲身份的情况下将张某甲窝藏在其家中2天,并提供食宿。1月18日,熊某甲联系贾和平开车将张某甲从朱某乙家送至渭南市蒲城县龙池镇屈家村二组其弟王某癸(已起诉)家中,王某癸明知张某甲是公安机关正在抓捕的在逃人员,将张某甲窝藏在其家中6天。1月24日14时许,熊某甲、王某壬等人用车将张某甲接回山阳县银花镇上店子熊某甲家中藏匿4天。1月28日早上,熊某乙(已起诉)、王某壬明知张某甲是公安机关正在抓捕的在逃人员,又开车将张某甲送至山阳县中村镇移民小区熊某乙房子藏匿1天。当天晚上24时许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房屋买卖合同、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乙、林某某、李某己、黄某某、张某G、舒某某、某某F、毛某乙、谢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吴某甲、冯某某、夏某甲、陈某乙、秦某某、胡某某、毛某甲、谢某甲、某某A、吴某乙、苏某某、阮某丙、杨某丙、罗某某、王某己、王某戊、陈某丙、某某丙、李某乙、杨某丁、陈某戊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郭某甲、王某甲、阮某甲、康某甲、张某丙、王某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石某某、王某丙、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陕西铭建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王某甲、康某甲、王某乙、石某某、张某丙、熊某甲、王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多人多次非法拘禁他人;纠集多人多次以威胁、软暴力等方式索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威胁手段,多次强买他人房屋,情节特别严重;纠集多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指使他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一款、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乙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他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以威胁手段,强买他人房屋,情节特别严重;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一款、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非法拘禁他人;伙同张某甲以威胁、软暴力等方式索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以威胁手段,强买他人房屋,情节特别严重;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一款、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非法拘禁他人;伙同张某甲以威胁、软暴力等方式索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伙同张某甲以威胁手段,强买他人房屋,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一款、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阮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非法拘禁他人;伙同张某甲以威胁、软暴力等方式索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伙同张某甲以威胁手段,强买他人房屋,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一款、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康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非法拘禁他人;伙同张某甲以威胁、软暴力等方式索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伙同张某甲以威胁手段,强买他人房屋,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一款、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张某甲以威胁、软暴力等方式索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一款、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张某甲以威胁、软暴力等方式索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他人;伙同张某甲以威胁手段,强买他人房屋,情节特别严重;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张某甲以威胁、软暴力等方式索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伙同张某甲以威胁手段,强买他人房屋,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己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张某甲以威胁、软暴力等方式索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伙同张某甲以威胁手段,强买他人房屋,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张某甲以威胁、软暴力等方式索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伙同张某甲以威胁手段,强买他人房屋,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石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他人;伙同张某甲以威胁、软暴力等方式索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一款、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丙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熊某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情节严重;对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一款、第三百一十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郭某甲、王某甲、阮某甲、康某甲、王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石某某、王某丙、熊某甲分别共同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属于共同犯罪,张某甲、张某乙、郭某甲、王某甲、阮某甲、康某甲,均系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主犯。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郭某甲、王某甲、阮某甲、康某甲、王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石某某、熊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谢立 检察员:张爱萍 袁小苗 检察官助理:房磊磊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柞水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郭某甲、王某甲、阮某甲、康某甲、王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熊某甲、王某丙现被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被告人石某某、张某庚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7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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