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812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8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街道**号**单元**室,现住天津市南开区**园**号。2018年3月2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9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镇**村**屯,现住天津市南开区**园**号。2018年3月2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8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街**村**组,现住天津市南开区**园**号。2018年3月2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某乙、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被告人张某甲开始在天津市河西区五洲医院附近低价收买药品后,在网上联系买家后高价将药品出售以赚取差价。被告人张某乙、杨某某先后于2017年2月、2018年2月来津帮助被告人张某甲非法经营药品。2018年3月29日8时许,民警在本市南开区**家园**号抓获当时涉嫌聚众斗殴的被告人张某甲的过程中,发现该处有大量药品,民警随即将涉嫌非法经营药品的被告人张某乙、杨某某抓获。当场查获“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等大量药品。经鉴定,查获扣押的201中涉案药品均为药品,价格为人民币260357.8元。
另查明:2017年9月16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南开区兰坪路与华平路交口“我爱我家”门口,因租赁房屋退定金问题与“我爱我家”禧顺店员工陈某某等人发生矛盾,后被告人张某甲打电话给其表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逃),让其过来为其出气,后王某某纠集被告人高某某(已另案移诉)等人到达“我爱我家”禧顺店门前,在被告人张某甲的指认下,被告人高某某等人对“我爱我家”禧顺店员工被害人武某某、陈某某、朱某某等人拳打脚踢并致三人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武某某眼部挫伤、左某某、体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陈某某面部损伤留有疤痕,眼部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朱某某眼部挫伤、左某某、体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药品、人民币、记账本的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诊断证明书等;
3.证人袁某某、关某某的证言,同案犯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武某某、陈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药品鉴定、价格鉴定、伤情鉴定;
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药品经营管理规定,非法经营药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为泄私愤,纠集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乙协助他人非法经营药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协助他人非法经营药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洁
2018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南开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起诉书15份、量刑建议书3份、换押证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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