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7********,汉族,小学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镇*甲村*甲号,现典租在靖江市**镇**村*甲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30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由该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电焊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镇*甲村*乙号,现典租在靖江市新时代船厂宿舍。被告人张某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0月1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由该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6********,汉族,小学文化,电焊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村**号,现典租在靖江市新时代船厂附近一出租房。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0月1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由该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丁,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0********,汉族,小学文化,电焊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镇*甲村*丙号,现典租在靖江市**小区**幢**室。被告人张某丁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30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3日由该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戊,曾用名张某己,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5********,汉族,小学文化,电焊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镇*乙村*甲号,现典租在靖江市**镇**村*乙号。被告人张某戊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1月9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鲁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74********,彝族,小学文化,架子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区**乡*甲村委会*甲组*甲号,现典租在靖江市**镇**村**埭*甲号。被告人鲁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29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由该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鲁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6********,彝族,初中文化,架子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区*甲村委会*甲组*甲号,现典租在靖江市**镇**村**埭*甲号。被告人鲁某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29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由该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鲁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0********,彝族,初中文化,架子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区**乡*乙村委会*甲组*甲号,现典租在靖江市**镇**村**埭*乙号。被告人鲁某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29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由该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87********,白族,初中文化,架子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区**乡*乙村委会*甲组*乙号,现典租在靖江市新港丹华村一出租房。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29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由该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5021983********,彝族,小学文化,架子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区**乡*甲村委会*乙组**号,现典租在靖江市新时代船厂附近一出租房。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30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由该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曾用名杨某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9********,汉族,初中文化,架子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区**乡*甲村委会*丙组,现典租在靖江市**镇**村**埭*丙号。被告人杨某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29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由该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9********,回族,初中文化,架子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区**乡*乙村委会*乙组**号,现典租在靖江市**镇**村**埭*丙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30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由该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王某某、张某丁、张某戊、鲁某甲、鲁某乙、鲁某丙、杨某甲、李某某、杨某乙、马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杨某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杨某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8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并于2019年9月27日重新收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王某某、张某丁、张某戊、鲁某甲、鲁某乙、鲁某丙、杨某甲、李某某、杨某乙、马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6日,靖江新时代船厂行车学徒赵某某因驾驶行车不稳,遭到该厂外包工陈某某训斥。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鲁某甲为替赵某某出头,于新世纪船厂东厂内找到陈某某进行理论,理论过程中与被告人张某乙发生冲突并约架,后被告人鲁某甲纠集被告人鲁某乙、鲁某丙、杨某甲、李某某、杨某乙、马某某等人至新世纪船厂东厂门口等待,被告人张某甲随后纠集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王某某、张某丁、张某戊赶到。双方见面后互相进行斗殴,在斗殴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丁见己方人少,被对方围殴,遂回车上取出一把砍刀冲上挥舞,致现场人员杨某戊受伤。经靖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鲁某丙损伤构成轻微伤,杨某乙损伤构成轻微伤,王某某损伤构成轻微伤,张某甲损伤构成轻微伤,张某丙损伤构成轻微伤,杨某戊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王某某、张某丁、张某戊、鲁某丙、杨某甲、李某某、杨某乙、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鲁某甲、鲁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常驻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赵某某、杨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戊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王某某、张某丁、张某戊、鲁某甲、鲁某乙、鲁某丙、杨某甲、李某某、杨某乙、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
7.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王某某、张某丁、杨某甲、鲁某甲、鲁某丙、杨某乙、鲁某乙、马某某、李某某、张某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王某某、张某丁、张某戊、鲁某甲、鲁某乙、鲁某丙、杨某甲、李某某、杨某乙、马某某结伙,聚众斗殴;被告人张某丁在斗殴中持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王某某、张某丁、张某戊、鲁某丙、杨某甲、李某某、杨某乙、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鲁某甲、鲁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王某某、张某丁、张某戊、鲁某甲、鲁某乙、鲁某丙、杨某甲、李某某、杨某乙、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郑玉龙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王某某、张某丁、张某戊、鲁某甲、鲁某乙、鲁某丙、杨某甲、李某某、杨某乙、马某某均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证据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