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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等诈骗案)_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余干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9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余干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余干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余干县**乡**村**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吸毒,于2015年3月18日被江西省余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2日将该案交由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次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旬开始,被告人张某甲从他人处学得电信诈骗的方法后,邀约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谭某某参与。四人分成两组,其中,张某甲与张某乙一组,张某丙与谭某某一组,每组分别进行电信诈骗,并约定组内分赃。四人先后二次驾驶两辆轿车来到南昌市高新区一处安静偏僻处,将车停好后实施诈骗。即,由谭某某和张某乙拨打事先购买好的有贷款人需求的电话,让对方添加张某甲和张某丙的QQ号码。张某甲和张某丙负责在QQ上和需要贷款人聊天。张某甲和张某丙与对方加好QQ后,就会发一个“放心贷”二维码图片让对方扫码下载放心借APP,并让需要贷款的人按照APP要求注册申请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下来后需要输入本人的银行卡号提现,这时张某甲、张某丙就会在“放心借APP”上将对方的银行卡号最后一位数修改掉,并告诉对方“银行卡号输入错误,贷款被冻结了”,如果需要解冻提现贷款,则需要提交保证金,并将银行卡号在QQ上发给对方,告知其解冻后保证金和贷款一起提现成功。当贷款人信以为真转款后,张某甲、张某丙还会以各种理由要对方追加保证金,直到对方不转款为止。至此,所谓的保证金实际就是此四人诈骗的钱款,这个被虚构的“放心借APP”实际也无法放款。其中,张某丙负责在网上购买了需要贷款人的手机号码和“放心贷”收款二维码;张某乙负责购买了电话卡。均提供给二组使用,二组均大量拨打他人电话。

2020年4月14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谭某某至南昌市高新区齐城冈大道与天祥大道交叉口附近一废弃工地内实施上述诈骗,张某甲、张某乙采用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3000元,张某丙、谭某某未骗取成功。四被告人在现场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张某甲的家属代为退赔程某某人民币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转账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丙、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乙、张某甲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主犯情节;张某丙、谭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犯情节。上述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燕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张某甲联系电话1357696****、张某乙联系电话1597039****、张某丙联系电话1588810****、被告人谭某某现关押于江西省进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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