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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等诈骗案)_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诉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22219710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2012年至2018年担任***村支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沙河市*****38号,住沙河市鑫园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1213日被沙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沙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沙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2年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821962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12年4月至2016年9月任西南沟村会计,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村94号。2018年7月30日因诈骗罪被沙河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沙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沙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58年9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8219580914381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12年至2018年任******村委会和支委会委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河北省沙河市******308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沙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沙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219750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村106号,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沙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沙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沙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张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712日至2019811日,201999日至201910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国家在修建太行高速期间征用沙河市綦村镇西南沟村土地时,作为村委成员的被告人虚构村民占用土地情况,从中骗取国家补偿款。

1.在高速征地时,王某某找到张某甲、李某甲等人,要求在量地时给予照顾。后张某甲等人为王某某虚报2分多地,骗取国家补偿款3万元。

2.因丈夫早逝,家境困难,在高速征地时找到其哥哥让其想法多记土地亩数,以多领些国家补偿款。后李某甲等人说好在村放羊沟南给李某甲多记0.5811亩,使李某甲多领国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3万多元。

3.在村民李秋平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某甲等人以李某丙的名义,虚报村放羊沟0.7501亩,骗取土地补偿款共计5.2507万元,等补偿款打到村民账户后,分两次从李某丙处索取人民币4万元;2016年腊月,张壮文又自李秋平处索取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还以李某乙在补偿地上尚有附着物为名,骗取国家补偿款2.1万元,直到2017年下半年村民反映村干部有关贪污行为,该二名被告人找到李某丙,拿出一张建行卡,并告知李丙说是以其名义办的卡及领款真相,李某甲后发现该卡只有人民币2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太行高速公路权属面积表、地面附着物调查表、西南沟村委会证明、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征用土地明细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张某乙在太行高速征地期间,虚构村民占地情况,从中骗取国家占地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聚魁

2019年10月31

附:1.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现羁押于沙河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张某乙现羁押于南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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