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523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县**镇**村**组)。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3029198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新村**区**栋**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路**大厦**座**室)。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3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物流有限公司快递员,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新村**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镇**园**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告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7日、2020年5月3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2020年4月7日、2020年6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21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使用其本人及他人的**电商账号购买充电宝、耳机等电子产品,同时在闲鱼等网站上购买与上述产品型号相同的二手货物,后其通过申请退货流程,将二手货物退至**易购公司,再将**易购货物通过易贝、闲鱼等网站出售给他人。经审查,张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8457元;
2019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乙明知张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取**电商货物,仍帮助张某甲收取**电商货物、对二手货物进行翻新,后在张某甲的安排下将二手货物退至**电商公司。经审查,张某乙帮助张某甲骗取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5176元;
2019年1月至10月,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江苏**物流有限公司的快递员,明知张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取**电商货物,仍违反工作规定,收取张某甲退还的二手货物,并指导张某甲操作退货。经审查,李某某帮助张某甲骗取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7394元。
2019年10月23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区**幢**室内被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10月23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乙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新村**幢**室内被民警抓获;2019年10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至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民新派出所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侦查机关在张某甲位于深圳市**科技园**楼**室办公地点内依法扣押涉案的充电宝、耳机等电子产品;侦查机关在张某乙位于深圳市龙华区**新村**座**号**室的住所内依法扣押联想笔记本电脑一部、POS机一部、银行卡十三张、黑色小米手机一部、小米手环三只、米家电动剃须刀三只;经侦查机关查询,被告人李某某无可查控财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案发到案经过、手机截图等书证;
2. 证人张某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检查、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某乙、李某某明知被告人张某甲骗取他人财物,仍为其提供帮助,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分别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乙、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安
检察官助理:王卓群、陈宪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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