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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公开版)_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千检公诉刑诉〔2020〕66号

1、被告人张某甲,女,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51975********,汉族,大专文化,辽阳市弓长岭华通备件加工厂经营者。出生地辽宁省辽阳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路**组**,现住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楼**栋**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鞍钢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2、被告人张某乙,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厂**,中共党员。出生地辽宁省辽阳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路**,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鞍钢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3、被告人李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5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弓长岭浩瀚物资销售处经营者。出生地辽宁省辽阳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路**组**,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鞍钢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鞍钢公安分局逮捕;

4、被告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02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业劳动者。出生地山东省临清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清市**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鞍钢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鞍钢公安分局逮捕;

5、被告人李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出生地山东省临清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清市**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鞍钢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鞍钢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鞍钢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3月23日、自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看到鞍钢招标网有购买哈尔滨轴承(注册商标为“HRB”)的信息,便安排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的妹夫)找到专门经营轴承的被告人李某甲询问价格,李某甲提供了相关型号的改版(假冒)“HRB”轴承的价格,并告知张某乙正品“HRB”轴承价格要比改版的高出40%。张某乙在李某甲处询价后,又在网上查询了“HRB”的价格,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了张某甲。最终,张某甲与张某乙选择了李某甲提供的改版轴承,并以低价中标,与鞍钢签订合同,其中“HRB”四种型号的轴承数量为14040个,价值为157000元人民币。随后,李某甲找到山东省临清市唐元镇的被告人王某某购买改版的“HRB”轴承,王某某找到在临清市烟店镇轴承市场经营轴承的被告人李某乙,两人共同购买了四种型号的正品“HRB”轴承作为样品。随后,李某乙按照正品“HRB”轴承样品,在烟店轴承市场分别购买了带有“HRB”商标标识的包装盒、合格证,并找加工方在普通轴承刻上“HRB”标识,制作了假冒“HRB”的轴承样品提供给了王某某。王某某将相同型号、数量的正品“HRB”及假冒“HRB”轴承样品邮寄给了李某甲供李某甲的买家看货。李某甲收到样品后联系张某乙来看两种样品。张某乙最终确定购买假冒的 “HRB”轴承,第一批四种型号的轴承共计8050个,剩余的作为第二批货供应。李某甲随即通知王某某买家认可假冒的“HRB”轴承,要求王某某供货,并支付第一批货款59000元。李某乙将第一批轴承做好后,由王某某将货发给李某甲,王某某支付给李某乙第一批货款49510元。货到后,张某乙将第一批假冒“HRB”的轴承运至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齐大山分公司选破作业区刘朋工作室,并支付李某甲第一批货款73000元。过了一周左右,因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没有提出质量问题,张某乙通知李某甲继续供应剩下的6000个假冒“HRB”的轴承,李某甲便通知王某某供货,王某某又通知李某乙供货,且支付李某乙10000多元部分货款。过了几天,刘朋工作室在使用中发现该产品为假冒“HRB”轴承,要求张某乙换货,张某乙将情况告知张某甲,张某甲安排张某乙在沈阳诚志轴承经销处购买“HRB”轴承用来更换假冒“HRB”轴承,并通知李某甲停止第二批供货,李某甲便通知王某某第二批货需要退货。于是王某某联系物流公司将该批在途的假冒“HRB”轴承退回给李某乙,被退回的第二批轴承由李某乙处理掉。同时,张某乙换回的假冒“HRB”轴承因李某甲不给退货由张某乙处理掉。

经哈尔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委派技术人员鉴定,鞍钢矿业公司从弓长岭华通备件加工厂购买的6306-2RZ、6307-2RZ、6308-2RZ、6205-2RZ轴承是假冒“HRB”轴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轴承;

2.书证:扣押清单、交易明细、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样品鉴定书、收条、情况说明、说明函等相关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微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挥事实。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对指挥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李某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池

检察官助理:段琳琳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监视居住;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羁押于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 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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