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住吕梁市文水县**镇**村**楼**单元**,无业。该于2020年9月26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住晋中市太谷区**巷**号,无业。该于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8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住吕梁市文水县**镇**街**号,**。该因涉嫌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薛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张某乙涉嫌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薛某某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联系吕梁文水籍被告人张某甲以每吨900元(含运费每吨100元)的价格非法购买4吨盐酸(其中2吨盐酸是替他人联系),被告人张某乙驾驶其车牌号为晋M****6红色轻型仓棚式货车,在明知该车没有取得危化品承运资质,且未经公安机关许可备案的情况下,为了赚取运费,按张某甲指示将约4吨盐酸运送到太谷区后,又在薛某某的要求下转运至榆次**村附近分别给薛某某等人。后薛某某将所购的约2吨盐酸拉至太谷区范村镇南田受村家中存放,后又将该盐酸运至榆次区北田镇**村村西租赁的厂房内用于玛钢管件冷镀镀锌生产。后民警自薛某某处查扣盐酸0.24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盐酸,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盐酸,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盐酸,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赵建平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薛某某、张某乙现羁押于晋中市太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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