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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90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县,住盘水市********公司**单元**楼,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住禄丰县**镇**村委会**村,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富源县**镇**村委会**社**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凤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住牟定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秦某某张某乙赵某某凤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秦某某、赵某某、凤某某、王某某在姚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深圳**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姚某某在不具备融资资质的前提下,向社会公开宣传融资项目吸纳资金,对集资参与人承诺返本付息。截止案发,姚某某等人共计向327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纳资金人民币45,731,000元,退还本金及投资收益10,968,305.50元,差额34,762,694.50元。其间,张某乙担任营销一部经理,该部共计向109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纳资金人民币16,644,000元,退还的本金及投资收益5,359,936元,差额11,284,064元;赵某某担任营销二部经理,该部共计向34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纳资金人民币3,177,000元,退还的本金及投资收益552762.5元,差额2,624,237.5元;张某甲担任营销四部经理,该部共计向34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纳资金人民币6,940,000元,退还的本金及投资收益1,303,187元,差额5,636,813元;秦某某担任营销六部经理,该部共计向37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纳资金人民币4066,000元,退还的本金及投资收益949,718元,差额3,116,282元;凤某某在公司财务室工作,负责集资参与人信息统计,发放利息等工作;王某某在公司财务室工作,负责统计集资金额、计算返利金额等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互联网金融出借中介服务协议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 集资参与人陈述、证人姜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张某甲、秦某某张某乙赵某某凤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案姚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秦某某张某乙赵某某凤某某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仕强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秦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凤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凤某某电话183********;王某某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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