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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二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6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为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现居住临沂市平邑县**镇出租屋。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为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现居住临沂市平邑县**镇出租屋。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3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为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现居住临沂市平邑县**镇出租屋。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3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6月9日、8月24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9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以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利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涉嫌非法吸收存款116户,涉案金额7496692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多次在其**镇**村的家中吸收王某某现金共计354000元。

2、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多次在其**镇**村的家中吸收高某某现金共计105000元。

3、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其**镇**村的家中吸收王某某现金共计90000元。

4、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其**镇**村的家中吸收李某某现金共计220000元。

5、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其**镇**村的家中吸收宋某某现金共计40000元。

6、2011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李某某现金共计70000元。

7、2017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郝某某现金60000元。

8、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郝某某现金104000元。

9、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郝某某现金38000元。

10、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30000元。

11、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张某某现金241800元。

12、2011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某某现金14000元。

13、2015年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张某某现金35000元。

14、2006年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王某某现金80500元。

15、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李某某现金35000元。

16、2009年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吕某某、杨某某现金共计134000元。

17、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褚某某、褚某某现金共计95000元。

18、2016年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张某某现金12000元。

19、2016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李某某现金30000元。

20、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褚某某现金22000元。

21、2016年9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高某某现金52500元。

22、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张某某现金34000元。

23、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李某某现金60000元。

24、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李某某现金45000元。

25、2016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郝某某现金10000元。

26、2016年至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张某某现金12000元。

27、2017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10000元。

28、2016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30000元。

29、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王某某现金95000元。

30、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182600元。

31、2016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陈某某现金30000元。

32、2016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26000元。

33、2016年至2017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都某某现金101000元。

34、2015年至2017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李某某现金94800元。

35、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1000元。

36、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10500元。

37、2015年至2017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刘某某现金80000元。

38、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刘某某现金10000元。

39、2012年11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邢某某现金9000元。

40、2015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张某某现金6770元。

41、2016年9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6000元。

42、2017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张某某现金18300元。

43、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17000元。

44、2017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张某某现金34000元。

45、2014年1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马某某现金97600元。

46、2017年3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徐某某现金45000元。

47、2011年2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高某某现金127500元。

48、2015年3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13000元。

49、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高某某现金210000元。

50、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刘某某现金56000元。

51、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144600元。

52、2016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刘某某现金11280元。

53、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满某某现金38000元。

54、2012年至2017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张某某、张某某现金共计50000元。

55、2017年至2018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张某某现金133000元。

56、2016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张某某现金10000元。

57、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刘某某现金9000元。

58、2017年1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都某某现金70000元。

59、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郝某某现金10000元。

60、2017年1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都某某现金58000元。

61、2017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高某某现金10000元。

62、2017年2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王某某现金60000元。

63、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刘某某、陆某某现金共计44000元。

64、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高某某现金94000元。

65、2016年3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陆某某现金33000元。

66、2016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郝某某现金42000元。

67、2016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孙某某现金15000元。

68、2017年2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刘某某现金15000元。

69、2016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张某某现金12000元。

70、2016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刘某某现金10000元。

71、2017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张某某现金75000元。

72、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张某某现金66500元。

73、2017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张某某现金144000元。

74、2017年5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刘某某现金6055元。

75、2017年1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张某某现金143000元。

76、2017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刘某某现金32000元。

77、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都某某现金43000元。

78、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80500元。

79、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华某某现金52000元。

80、2016年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135000元。

81、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38300元。

82、2016年7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29000元。

83、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刘某某现金57000元。

84、2016年12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李某某现金110000元。

85、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张某某现金97000元。

86、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221000元。

87、2015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刘某某现金1287元。

88、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李某某现金234700元。

89、2017年1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64800元。

90、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33200元。

91、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张某某现金30000元。

92、2017年1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刘某某现金94700元。

93、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高某某现金24000元。

94、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宋某某现金197500元。

95、2017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沈某某现金22000元。

96、2017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张某某现金40500元。

97、2017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郝某某现金14400元。

98、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高某某现金62000元。

99、2017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郝某某现金20000元。

100、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李某某现金13500元。

101、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27000元。

102、2017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曹某某现金20620元。

103、2013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155200元。

104、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10000元。

105、2017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郝某某现金11000元。

106、2012年6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邢某某现金23000元。

107、2014年2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邢某某现金25000元。

108、2016年8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19000元。

109、2017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徐某某现金279480元。

110、2017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刘某某现金80000元。

111、2017年5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52000元。

112、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30000元。

113、2017年1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144600元。

114、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41500元。

115、2017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10000元。

116、2017年2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沈某某现金18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某陈述;巩某某等证人证言;收款收据凭证、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魏 梅

助理检察员:赵祥斐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临沂市平邑县**镇出租屋,联系电话1561588****;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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