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二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6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为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现居住临沂市平邑县**镇出租屋。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为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现居住临沂市平邑县**镇出租屋。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3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为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现居住临沂市平邑县**镇出租屋。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3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6月9日、8月24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9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以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利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涉嫌非法吸收存款116户,涉案金额7496692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多次在其**镇**村的家中吸收王某某现金共计354000元。
2、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多次在其**镇**村的家中吸收高某某现金共计105000元。
3、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其**镇**村的家中吸收王某某现金共计90000元。
4、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其**镇**村的家中吸收李某某现金共计220000元。
5、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其**镇**村的家中吸收宋某某现金共计40000元。
6、2011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李某某现金共计70000元。
7、2017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郝某某现金60000元。
8、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郝某某现金104000元。
9、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郝某某现金38000元。
10、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30000元。
11、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张某某现金241800元。
12、2011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某某现金14000元。
13、2015年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张某某现金35000元。
14、2006年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王某某现金80500元。
15、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李某某现金35000元。
16、2009年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吕某某、杨某某现金共计134000元。
17、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褚某某、褚某某现金共计95000元。
18、2016年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张某某现金12000元。
19、2016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李某某现金30000元。
20、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褚某某现金22000元。
21、2016年9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高某某现金52500元。
22、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张某某现金34000元。
23、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李某某现金60000元。
24、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李某某现金45000元。
25、2016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郝某某现金10000元。
26、2016年至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张某某现金12000元。
27、2017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10000元。
28、2016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30000元。
29、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王某某现金95000元。
30、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182600元。
31、2016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陈某某现金30000元。
32、2016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26000元。
33、2016年至2017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都某某现金101000元。
34、2015年至2017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李某某现金94800元。
35、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1000元。
36、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10500元。
37、2015年至2017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刘某某现金80000元。
38、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刘某某现金10000元。
39、2012年11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邢某某现金9000元。
40、2015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张某某现金6770元。
41、2016年9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6000元。
42、2017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张某某现金18300元。
43、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17000元。
44、2017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张某某现金34000元。
45、2014年1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马某某现金97600元。
46、2017年3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徐某某现金45000元。
47、2011年2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高某某现金127500元。
48、2015年3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13000元。
49、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高某某现金210000元。
50、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刘某某现金56000元。
51、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144600元。
52、2016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刘某某现金11280元。
53、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满某某现金38000元。
54、2012年至2017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张某某、张某某现金共计50000元。
55、2017年至2018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张某某现金133000元。
56、2016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张某某现金10000元。
57、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刘某某现金9000元。
58、2017年1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都某某现金70000元。
59、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郝某某现金10000元。
60、2017年1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都某某现金58000元。
61、2017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高某某现金10000元。
62、2017年2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王某某现金60000元。
63、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刘某某、陆某某现金共计44000元。
64、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高某某现金94000元。
65、2016年3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陆某某现金33000元。
66、2016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郝某某现金42000元。
67、2016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孙某某现金15000元。
68、2017年2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刘某某现金15000元。
69、2016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张某某现金12000元。
70、2016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刘某某现金10000元。
71、2017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张某某现金75000元。
72、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张某某现金66500元。
73、2017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张某某现金144000元。
74、2017年5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刘某某现金6055元。
75、2017年1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张某某现金143000元。
76、2017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刘某某现金32000元。
77、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都某某现金43000元。
78、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80500元。
79、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华某某现金52000元。
80、2016年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135000元。
81、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38300元。
82、2016年7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29000元。
83、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刘某某现金57000元。
84、2016年12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李某某现金110000元。
85、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张某某现金97000元。
86、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221000元。
87、2015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刘某某现金1287元。
88、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李某某现金234700元。
89、2017年1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64800元。
90、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33200元。
91、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张某某现金30000元。
92、2017年1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刘某某现金94700元。
93、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高某某现金24000元。
94、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宋某某现金197500元。
95、2017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沈某某现金22000元。
96、2017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张某某现金40500元。
97、2017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郝某某现金14400元。
98、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高某某现金62000元。
99、2017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郝某某现金20000元。
100、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李某某现金13500元。
101、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27000元。
102、2017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曹某某现金20620元。
103、2013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155200元。
104、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10000元。
105、2017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郝某某现金11000元。
106、2012年6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邢某某现金23000元。
107、2014年2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邢某某现金25000元。
108、2016年8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19000元。
109、2017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徐某某现金279480元。
110、2017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刘某某现金80000元。
111、2017年5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52000元。
112、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30000元。
113、2017年1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144600元。
114、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41500元。
115、2017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杨某某现金10000元。
116、2017年2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镇**村的家中吸收沈某某现金18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某陈述;巩某某等证人证言;收款收据凭证、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魏 梅
助理检察员:赵祥斐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临沂市平邑县**镇出租屋,联系电话1561588****;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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