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等12人销售伪劣产品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二部刑诉〔2020〕70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泗县**镇**村**庄**号,现住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2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黄某某,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某某,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泗县**镇**村**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程某某、应某某,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90********,汉族,专科文化,农民,户籍地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号,现住绍兴市越城区**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2月1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祝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97********,汉族,专科文化,农民,户籍地绍兴市越城区**街道**村**号,现住绍兴市越城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2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88********,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楼,现住绍兴市柯桥区**别墅**区**幢。因本案于2020年2月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章某某,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51989********,汉族,专科文化,农民,户籍地浙江省**县**镇**村**号,现住绍兴市越城区**街道**城**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2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某某,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51992********,汉族,本科文化,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县**镇**村**组,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路**花园**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2月2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9********,汉族,专科文化,个体经商,住浙江省诸暨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某某,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丁,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座**号**楼,现住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2月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钱某某,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丙,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83********,汉族,专科文化,农民,住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戊,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灵璧县**乡**村**号,现住绍兴市越城区塔山街道**东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祝某某、余某甲、官某某、韩某某、丁某某、张某丁、余某乙、张某丙、马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商定由被告人张某乙负责联系口罩货源,被告人张某甲负责销售,共同出资、利益均分。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张某乙在安徽通过电话联系湖北仙桃的马姓货主(另案处理),以单价人民币1元/只左右的价格购入一批来源不明的“三无”(无生产企业、无生产许可证、注册证号、无生产日期、批号)口罩30余万只(经检验,过滤效率不合格),并由对方将口罩从湖北仙桃运至绍兴鉴湖服务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该批口罩系“三无”劣质口罩,仍充当正规合格口罩,以单价人民币2元/只左右的价格销售给周某某、祝某某、韩某某等人,累计销售金额人民币58万余元。

被告人余某甲明知该批口罩是“三无”劣质产品,仍帮助被告人张某甲以正规合格口罩销售给被告人余某乙等人,合计销售金额人民币10万余元。被告人余某乙将上述口罩以正规合格口罩加价对外销售,合计销售金额人民币6.94万。

被告人周某某、祝某某合伙从被告人张某甲处购进“三无”劣质口罩,以正规合格口罩加价销售给被告人官某某等人,合计销售金额人民币19万余元。被告人官某某将上述口罩以正规合格口罩加价销售给被告人丁某某、张某丁等人,合计销售金额人民币10万余元。被告人丁某某、张某丁分别将上述口罩以正规合格口罩加价对外销售,合计销售金额人民币7万余元。

被告人韩某某从被告人张某甲处购进“三无”劣质口罩,以正规合格口罩加价对外销售,合计销售金额人民币7.5万元。

被告人张某丙从被告人张某甲处购进“三无”劣质口罩,以正规合格口罩加价对外销售,合计销售金额人民币8.5万元。

被告人马某某从被告人张某甲处购进“三无”劣质口罩,以正规合格口罩加价对外销售,合计销售金额人民币9万余元。

2020年2月2日,被告人祝某某、官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2月3日至3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余某甲、张某丙、余某乙、丁某某、张某丁、马某某先后在绍兴市越城区、浙江省诸暨市被警察抓获归案;同年2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电话投案后由警察到指定地点将其带至公安机关;同月24日,被告人韩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同年5月26日,被告人张某乙经被告人张某甲劝说至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2万元,被告人官某某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05万元,被告人丁某某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0.89万元,被告人张某丁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0.15万元,被告人张某丙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0.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三无”口罩若干;

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快递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照片、户籍证明等;

3、证人施某某、金某某、刘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

4、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祝某某、余某甲、官某某、韩某某、丁某某、张某丁、余某乙、张某丙、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祝某某、官某某、丁某某、张某丁、张某丙、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祝某某、余某甲、官某某、韩某某、丁某某、张某丁、余某乙、张某丙、马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被告人周某某、祝某某、余某甲、官某某、韩某某、丁某某、张某丁、余某乙、张某丙、马某某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部分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属立功。被告人祝某某、官某某、韩某某、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属自首。被告人周某某、祝某某、官某某、丁某某、张某丁、张某丙、马某某认罪认罚。对十二被告人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祝某某、余某甲、官某某、韩某某、丁某某、张某丁、余某乙、张某丙、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