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坝检公诉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张某甲(小名九红),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24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于2018年8月29日对其解除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5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24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于2018年8月29日对其解除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绰号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于2018年8月29日对其解除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丁,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70********,仡佬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6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于2018年8月29日对其解除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戊(小名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24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于2018年8月29日对其解除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己(小名建某某),曾用名张某庚,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6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24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8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于2018年8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解除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辛(曾用名张某壬),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87********,白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24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于2018年8月29日对其解除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癸,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24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于2018年8月29日对其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丁、张某丙、张某A、张某戊、张某己、张某癸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5月8日至6月8日、自2018年7月6日至8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份期间,张某B(另案处理)伙同他人以入股当庄的方式在安顺市平坝区乐平镇某某村某某寨、某某村某某巴、某某村某某山、某某河附近等地开设赌场,赌场主要以摇骰子赌单双的方式进行,每日参赌人数约50至100余人,每日赌资几万至几十万不等。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丁、张某丙、张某A、张某戊、张某己、张某癸等人受雇负责放哨和运送赌具。郑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杀摊捡赔(帮助庄家收付钱款)。上述被告人每日从张某C(已死亡)处领取200元至300元的固定工资。2018年1月4日,张某B准备去赌场时,在乐平镇街上被公安机关抓获。
事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丁、张某丙、张某A、张某戊、张某己、张某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账本复印件、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腾某某、李某某、孙某某、谢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丁、张某丙、张某A、张某戊、张某己、张某癸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丁、张某丙、张某A、张某戊、张某己、张某癸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丁、张某丙、张某A、张某戊、张某己、张某癸与张某B、张某C等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开设赌场,人员相对固定,职责分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是犯罪集团。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丁、张某丙、张某A、张某戊、张某己、张某癸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丁、张某丙、张某A、张某戊、张某己、张某癸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霞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乡**村**组,电话1376532****;张某乙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乡**村**组**号,电话号码1828636****;张某丙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乡**村**组**号,电话号码1878532****;张某丁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乡**村**组,电话号码1808537****;张某戊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乡**村**组**号,电话号码1768511****;张某己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乡**村**组**号,电话号码1518541****;张某辛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乡**村**组,电话号码1590253****;张某癸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乡**村**组,电话号码1898453****。
2.案卷材料24册。
3.《量刑建议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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