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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等3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南华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 2020年1219日被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2020年1230日被景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南华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 2020年12月19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2月30日被景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南华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 2020年12月19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2月30日被景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相互邀约从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边境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勐波“夜宴KTV”打工,2020年9月,被告人张某乙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联系后,从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边境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勐波和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一起在“夜宴KTV”打工。因缅甸新型冠状肺炎疫情严重, 2020年12月3日,三被告人一起从缅甸邦康偷越国(边)境进入中国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在孟连县勐啊村被孟连县公安局勐啊边境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行动轨迹查询、出入境记录查询等书证;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艳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现被羁押于景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二十份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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