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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等3人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某甲,男,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2001********,仡佬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住石阡县******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被石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2000********,仡佬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住石阡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2000********,仡佬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住石阡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张某乙、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20时许,鲁某某、唐某某、田某某、杨某某等人在石阡县汤山镇西门广场茶楼喝茶时,田某某将蔡某某在追自已女朋友一事告诉了鲁某某等人,鲁某某便让杨某某用微信通知蔡某某到西门广场茶楼来解决此事。蔡某某来到茶楼向田某某道歉后离开了茶楼。当晚21时许,鲁某某、唐某某、杨某某、田某某等人来到石阡县城小酒窝休闲吧喝酒,唐某某让鲁某某找几个女孩来陪酒,鲁某某叫杨某某用微信联系蔡某某,让蔡某某将安某某喊来陪酒,蔡某某以安某某有男朋友为由拒绝,鲁某某、唐某某便威胁蔡某某,蔡某某无奈之下将鲁某某、唐某某约安某某出来陪酒的事情告诉了安某某的男朋友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甲一起的被告人张某乙便打电话给被告人孙某某,让孙某某过来帮忙打架。当晚23时许,鲁某某、唐某某等人离开小酒窝休闲吧走到洞沟路口,张某甲、张某乙、孙某某、蔡某某等人先后驾驶踏板车到达洞沟路口,孙某某把放在其踏板车上的卡子刀递给张某甲,张某甲拿着卡子刀和张某乙、蔡某某等人走到鲁某某、唐某某面前,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张某甲用手中的卡子刀朝唐某某刺了两下,未刺到唐某某,鲁某某用拳头殴打蔡某某过程中打了张某甲一下,张某乙帮张某甲用拳头殴打鲁某某,张某甲持卡子刀朝鲁某某刺杀,导致鲁某某的身体多处受伤。经石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鲁某某的胸壁穿透创形成,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某甲主动到石阡县公安局坪地场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某某、张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甲、张某乙、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某乙、孙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某乙、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某乙、孙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左仁强

                                               检察官助理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石阡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6册,起诉书14份,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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