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二部刑诉〔2020〕199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2********,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江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家**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动车商行、合肥**电动车车行经营者,现住安徽省**宿舍**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21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合肥**餐饮配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住安徽省**宿舍**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村**墩**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2020年8月3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6月30日、2020年9月1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7月30日、2020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张某甲以江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名义,与其弟弟被告人张某乙、弟媳被告人吴某甲等人共同在合肥、南通等地招聘美团骑手,为更好地吸引应聘骑手,张某甲聘用郭某某、黄某甲、郑某某、杨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等人(均另处)从事招聘信息发布、面试应聘骑手、运营公众号、办理分期贷款等工作,而张某甲总体负责骑手招聘和车辆等事宜,张某乙联系、提供车辆、参与部分公司管理,吴某甲为江苏**南通分公司工作人员、合肥分公司负责人(兼财务)。张某甲将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街**菜市场旁、南通市崇川区**路**国际**号楼**室等处的经营场所,按照美团风格进行装饰,并在“58同城”、“智联招聘”等网站发布美团骑手的招聘广告,让公司员工谎称美团外卖人事工作人员招聘骑手,利用求职者急找工作的心理,以高薪、公司提供车辆、装备或者补贴等优越条件诱骗有意向的应聘者到所谓的“美团骑手直聘(总部)”、“合肥美团运营中心”等处面试,待应聘者与工作人员联系、面试后,又以骑手入职需提供较高要求的电动车、个人提供的电动车不达标,张某乙处的电动车为美团外卖合作车,购买该车美团公司提供数百元车补、车补可抵购车分期款(实际为贷款)等话术诱骗应聘者,进而诱骗应聘的被害人董某甲、周某甲等人全款或者分期高价购车,骗取被害人钱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5日,被害人董某甲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张某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宋某某邀约面试。董某甲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格林豪泰牌电动车(估价32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 5115.28元,实际损失1915.28元。
2.2018年6月3日,被害人周某甲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张某甲公司的工作人员陈某甲邀约面试,宋某某负责面试。周某甲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格林豪泰牌电动车(估价32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4664.6元,实际损失 1464.6 元。
3.2018年6月6日,被害人汪某某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陈某丙邀约面试。汪某某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格林豪泰牌电动车(估价32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4801.08元,实际损失1601.08元。
4.2018年6月6日,被害人李某甲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陈某丙邀约面试。李某甲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格林豪泰牌电动车(估价32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4798.08元,实际损失1598.08元。
5.2018年6月7日,被害人蒋某某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陈某丙邀约面试。蒋某某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格林豪泰牌电动车(估价32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4798.08 元,,实际损失1598.08元。
6.2018年6月7日,被害人汤某某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陈某甲邀约面试。汤某某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格林豪泰牌电动车(估价32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4798.08元,实际损失1598.08 元。
7.2018年6月11日,被害人张某戊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陈某丁邀约面试。张某戊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格林豪泰(金剑)牌电动车(估价32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4430.51 元,实际损失1230.51元。
8.2018年7月1日,被害人李某丙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陈某甲邀约面试,侍某某负责面试。李某丙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绿雕牌电动车(估价22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4664.6元,实际损失2464.06元。
9.2018年7月4日,被害人庞某某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庞某某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格林豪泰牌电动车(估价32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4196.32元,实际损失996.32元。
10.2018年7月6日,被害人朱某丁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朱某丁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格林豪泰牌电动车(估价32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 3985.25元,实际损失785.25元。
11.2018年7月7日,被害人樊某某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陈某丁邀约面试,侍某某负责面试。樊某某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格林豪泰牌电动车(估价32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4356.97元,实际损失 1156.97元。
12.2018年7月15日,被害人钟某某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张某己邀约面试。钟某某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格林豪泰牌电动车(估价32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4664.6元,实际损失1,464.6元。
13.2018年7月15日,被害人徐某丙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陈某甲邀约面试。徐某丙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格林豪泰牌电动车(估价32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4664.6元,实际损失1464.6元。
14.2018年7月23日,被害人谢某某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李某某邀约面试。谢某某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格林豪泰牌电动车(估价32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4356.97元,实际损失1156.97元。
15.2018年8月17日,被害人伊某某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陈某戊邀约面试。伊某某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格林豪泰牌电动车(估价32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4664.6元,实际损失1464.6元。
16.2018年8月23日,被害人任某某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张某己邀约面试,李某某进行面试。任意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格林豪泰牌电动车(估价32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4664.6元,实际损失1464.6元。
17.2018年9月4日,被害人袁某某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刘某丁邀约面试。袁某某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格林豪泰牌电动车(估价32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5238.12元,实际损失2038.12元。
18.2018年9月9日,被害人程某乙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程某乙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格林豪泰牌电动车(估价32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4904.86元,实际损失1704.86 元。
19.2018年9月15日,被害人王某丙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张某己邀约面试。王某丙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格林豪泰牌电动车(估价32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5250.5元,实际损失2050.5元。
20.2018年9月23日,被害人孔某某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刘某丁邀约面试。孔某某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格林豪泰牌电动车(估价32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4570.48元,实际损失 1370.48元。
21.2018年9月28日,被害人程某甲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刘某丁邀约面试。程某甲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格林豪泰牌电动车(估价32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4721.14元,实际损失1521.14元。
22.2018年10月11日,被害人姚某某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陈某戊邀约面试。姚某某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国威牌电动车(估价23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5546.63元,实际损失3246.63元。
23.2018年11月9日,被害人张某丙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魏某某邀约面试。张某丙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国威牌电动车(估价23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5400.95元,实际损失3100.95元。
24.2018年11月22日,被害人李某丁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魏某某邀约面试。李某丁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国威牌电动车(估价23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 5539.13元,实际损失3239.13元。
25.2018年11月26日,被害人王某丁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王某丁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格林豪泰牌电动车(估价32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5341.78元,实际损失 2141.78元。
26.2018年11月28日,被害人张某丁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徐某戊邀约面试,李某丁负责面试。张某丁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格林豪泰牌电动车(估价32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5433.61元,实际损失2233.61元。
27.2018年12月13日,被害人朱某甲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陈某戊邀约面试。朱某甲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国威牌电动车(估价23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5539.13元,实际损失3239.13 元。
28.2018年12月15日,被害人胡某某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徐某戊邀约面试。胡某某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国威牌电动车(估价23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5434.19 元,实际损失3134.19元。
29.2018年12月19日,被害人宣某某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徐某戊邀约面试。宣某某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国威牌电动车(估价23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5329.27元,实际损失 3029.27元。
30.2018年12月28日,被害人方某甲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李某某邀约面试。方某甲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国威牌电动车(估价23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4613.98元,实际损失2313.98元。
31.2019年1月16日,被害人朱某丙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杨某某邀约面试。朱某丙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国威牌电动车(估价23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4778.04元,实际损失2478.04元。
32.2019年2月14日,被害人洪某某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康某某邀约面试。洪某某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国威牌电动车(估价23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5410.2元,实际损失3110.2元。
33.2019年2月19日,被害人闫某某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康某某邀约面试,李某子负责面试。闫某某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国威牌电动车(估价23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 5487.62元,实际损失3187.62元。
34.2019年2月21日,被害人江某某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李某子邀约面试。江某某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国威牌电动车(估价23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5410.20元,实际损失3110.2元。
35.2019年2月23日,被害人骆某某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李某子邀约面试。骆某某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国威牌电动车(估价23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4325.36 元,实际损失2025.36元。
36.2019年3月10日,被害人董某乙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董某乙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国威牌电动车(估价23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4794.12元,实际损失2494.12元。
37.2019年3月17日,被害人周某丁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周某丁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国威牌电动车(估价23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4515.26元,实际损失 2215.26元。
38.2019年3月17日,被害人陈某乙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陈某乙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国威牌电动车(估价23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5370.49 元,实际损失3070.49元。
39.2019年3月18日,被害人周某丙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刘某戊邀约面试,杨某某负责面试。周某丙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国威牌电动车(估价23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4794.12元,实际损失 2494.12元。
40.2019年8月21日,被害人朱某戊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朱某戊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绿雕牌电动车(估价22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4000.00元,实际损失1800元。
41.2019年10月16日,被害人林某某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邹某某邀约面试,郭某某负责面试。林某某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国威牌电动车(估价23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5410.98元,实际损失3110.98元。
42.2019年10月18日,被害人李某庚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 由工作人员刘某戊邀约面试,郭某某负责面试。李某庚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国威牌电动车(估价23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4797.24元,实际损失2497.24 元。
43.2019年10月19日,被害人韦某某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郑某某邀约面试,张某庚负责面试。韦某某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绿雕牌电动车(估价22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4797.24元,实际损失2597.24元。
44.2019年11月4日,被害人周某乙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杨某某邀约面试,郭某某负责面试。周某乙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绿雕牌电动车(估价22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4773.96元,实际损失 2573.96元。
45.2019年11月6日,被害人刘某乙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郭某某邀约面试。刘某乙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绿雕牌电动车(估价22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4360.00元,实际损失2160.00元。
46. 2019年11月6日, 被害人毕某某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杨某某邀约面试,郭某某负责面试。毕某某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绿雕牌电动车(估价22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 5256.12元,实际损失3056.12元。
47. 2019年11月9日, 被害人何某某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郭某某邀约面试,刘某戊负责面试。何某某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绿雕牌电动车(估价2200元)一辆, 贷款本息共计5561.9元,实际损失3361.9元。
48. 2019年11月10日,被害人叶某某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郭某某邀约面试。叶某某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绿雕牌电动车(估价22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5696.16 元,实际损失3496.16元。
49.2019年11月18日,被害人李某辛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郭某某邀约面试,杨某某负责面试。李某辛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绿雕牌电动车(估价22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5696.16元,实际损失3496.16元。
50.2019年11月25日,被害人彭某某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余某某邀约面试。彭某某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绿雕牌电动车(估价22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5696.16元,实际损失3496.16元。
51.2019年11月27日,被害人黄某乙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黄某乙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绿雕牌电动车(估价22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5330.82 元,实际损失3130.82元。
52.2019年11月30日,被害人孙某某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 由工作人员黄某甲邀约面试,杨某某负责面试。孙某某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绿雕牌电动车(估价22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5696.16元,实际损失3496.16 元。
53.2019年12月2日,被害人涂某某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涂某某被诱骗办理分期贷款购买绿雕牌电动车(估价22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4725元,实际损失2525元。
54.2019年12月9日,被害人朱某乙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郭某某邀约面试。朱某乙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绿雕牌电动车(估价22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5696.16元,实际损失3496.16元。
55.2019年12月9日,被害人钱某某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郭某某邀约面试。钱某某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分期贷款购买国威牌电动车(估价23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5696.16元,实际损失3396.16元。
56.2019年12月21日,被害人刘某甲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郭某某邀约面试。刘某甲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国威牌电动车(估价2300元)一辆, 贷款本息共计5132.25元,实际损失2832.25元。
57.2018年5月,被害人李某戊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宋某某邀约面试。李某戊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格林豪泰牌电动车(估价32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5820元,实际损失2620元。
58.2018年6月,被害人徐某丁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杨某甲邀约。徐某丁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格林豪泰牌电动车(估价32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4776元,实际损失1576元。
59.2018年7月,被害人李某壬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杨某甲邀约面试。李某壬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全款购买格林豪泰牌电动车(估价3200元)一辆,全款金额为3980元,实际损失 780元。
60.2018年7月,被害人文某某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杨某甲邀约面试。文某某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全款购买格林豪泰牌电动车(估价3200元)一辆,全款金额为3980元,实际损失780 元。
61.2019年9月,被害人李某己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邹某某邀约面试,郭某某负责面试。李某己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绿雕牌电动车(估价22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5720.25元,实际损失3520.25元。
62.2019年9月,被害人赵某某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郑某某邀约面试,郭某某负责面试。赵某某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绿雕牌电动车(估价22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5720.25元,实际损失3520.25元。
63.2019年9月,被害人华某某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在张某甲公司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国威牌电动车(估价23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5403.06元,实际损失3103.06元。
64.2019年10月,被害人李某癸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张某庚邀约面试。李某癸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绿雕牌电动车(估价22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5720.25元,实际损失 3520.25元。
65.2019年10月,被害人方某乙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余某某邀约面试。方某乙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国威牌电动车(估价23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4576.2元,实际损失2276.2元。
66.2019年10月,被害人王某甲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魏某某邀约面试,张某庚负责面试。王某甲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绿雕牌电动车(估价22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4868.4元,实际损失 2668.4元。
67.2019年10月,被害人罗某某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黄某甲邀约面试,郭某某负责面试。罗某某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绿雕牌电动车(估价22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4868.4元,实际损失2668.4元。
68.2019年12月21日,被害人裴某某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内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郭某某邀约面试。裴某某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电动车一台,贷款本息共计5599.8元,后被害人要求退车,张某甲还了被害人裴东东2400元,实际损失3199.8元。
69.2019年11月,被害人俞某某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新都会**幢**室“美团运营中心”应聘美团骑手,徐某甲负责面试。俞某某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绿雕牌电动车(估价22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 4470元,实际损失2270元。
70.2019年11月15日,被害人吴某乙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新都会**幢**室“美团运营中心”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徐某甲邀约面试。吴某乙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绿雕牌电动车(估价22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 5599.8元,实际损失3399.8元。
71.2019年11月21日,被害人邬某某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新都会**幢**室“美团运营中心”应聘美团骑手,徐某甲负责面试。邬某某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绿雕牌电动车(估价22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5445.5元,实际损失3245.5元。
72.2019年12月7日,被害人卢某某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新都会**幢**室“美团运营中心”应聘美团骑手,由工作人员郑某某邀约面试。卢某某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骗下,办理分期贷款购买绿雕牌电动车(估价2200元)一辆,贷款本息共计4645元,实际损失2445元。
另查明:1.张某甲、张某乙、吴某甲等人还采取上述同样手段诱骗被害人王某乙、顾某某、王某戊、马某某在合肥市**街运营中心以分期贷款方式高价购买电动车(不具备价格鉴定条件),其中王某乙贷款本息共计4664.6元,顾某某贷款本息共计4794.12元,王某戊贷款本息共计5400,马某某贷款本息共计4798.08元。2. 张某甲、张某乙、吴某甲等人采取上述同样手段诱骗被害人李某乙贷款本息合计5410.2元高价购买国威牌电动车(估价2300元),李某乙发现被骗后报警,经协商张某甲、张某乙同意退款3300元,但贷款仍由李某乙承担。
本案其他被害人前往美团站点从事骑手工作之后发现张某甲等人并非美团公司人员,美团公司也未对骑手使用的电动车作出要求,骑手站点的车补政策各有不同,但均与是否在张某甲处购买电动车无关,涂某某等多名被害人在要求退车并解除贷款无果后报警。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吴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了张某甲作案用华为手机2部、苹果和华为电脑2台。扣押了存有涉案记录的郑某某华为手机1部、杨某某华为手机2部、刘某戊苹果手机3部、郭某某华为、苹果手机2部,依法扣押于侦查机关。
经审计,被告人张某甲涉诈骗金额174088.78元,被告人张某乙、吴某甲诈骗金额159528.68元。
2020年11月3日,张某甲、张某乙、吴某甲亲属代为退赔176140.92元,该款现依法扣押于合肥市庐阳区财政局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手机、电脑,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贷款资料,购车协议,情况说明;2.证人牛某某、赵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董某甲、周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合肥市庐阳区价格认证中心文件;5.检查、辨认等笔录和照片;6.电子数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吴某甲共同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电动车,其中张某甲参与诈骗,共计诈骗人民币17万余元,张某乙、吴某甲参与诈骗,共计诈骗人民币约16万元,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吴某甲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迎弟
检察官助理:吕亚辉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七卷,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审计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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