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刑诉〔2019〕224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阳城县**建材有限公司**,住阳城县**镇**村**巷**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延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阳城县**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住阳城县**镇**街**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阳城县**建材有限公司**,住阳城县**镇**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6日被阳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82********,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原阳城县**建材有限公司调度员,住阳城县**镇**路**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延某甲、刘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张某乙涉嫌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12日至8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强迫交易罪
2013年5月6日,阳城县**镇人民政府与河南**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签订**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5月8日该工程开工建设。被告人张某甲经与施工单位一名常姓技术员口头约定,由阳城县**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为该工程供应混凝土,至6月16日,*乙公司累计销售给*甲公司13260元的混凝土。6月20日*甲公司工程负责人李某甲与阳城县**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负责人王某甲签订混凝土供应合同。当天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延某甲得知*丙公司为该工程供应混凝土的消息后,经电话沟通,由延某甲驾驶自己的斯巴鲁轿车到施工现场进行了查看。第二天下午,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乙公司的皮卡车到现场封堵污水厂工地大门和*丙公司运输车辆,被告人延某甲与王某甲、郭某甲等人发生争执,在王某甲、郭某甲等人要求*乙公司停止堵门堵车行为时,延某甲拒不同意,并提出污水处理厂工程离**乙公司近,不管签不签合同,反正*乙公司要做这个工程。第二天上午张某乙又受张某甲、延某甲指使驾驶一辆混凝土罐车替换皮卡车继续封堵污水厂工地大门和*丙公司运输车辆。为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甲公司项目负责人张某丙被迫组织张某甲与*丙公司股东郭某乙进行协调,决定让两家公司各供应一半混凝土,此事才得以解决。经鉴定,*乙公司强迫交易数额为66339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延某乙、李某乙、王某乙、王某丙、冯某某、刘某乙、张某丙、郭某甲、郭某丙、郭某丁、延某丙、王某丁、李某丙、郭某戊、陈某甲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王某甲、郭某乙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延某甲、刘某甲供述与辩解;
5.现场照片;
6.鉴定意见。
二、开设赌场罪
2006年后半年,延某丁、杨某某、赵某某(均已起诉)在沁水县嘉峰镇尉迟村旧煤矿、旧废弃厂房内开设赌场,被告人张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该赌场入股20万元。该赌场持续43天,抽头渔利6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延某丁、贾某某、秦某某、李某丁、李某戊、郭某己、陈某乙、延某戊、张某丁、赵某某、车某某、牛某某、韩某某证言;
3.被告人张某乙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延某甲、张某乙、刘某甲以堵门堵车、强迫其他合法经营者退出等手段,强迫阳城县**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施工方河南**建筑有限公司接受混凝土供应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被告人张某乙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延某甲、刘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张某乙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四被告人在强迫交易罪中属共同犯罪,其中张某乙、刘某甲系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对张某乙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福元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乙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延某甲、刘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为1350356****、1375368****、1513562****)。
2.卷宗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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