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二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河南省沈丘县人,身份证号码4127281990********,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沈丘县公安局原辅警,住河南省沈丘县**镇**行政村**组。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河南省沈丘县人,身份证号码412728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沈丘县**乡**行政村**庄**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河南省沈丘县人,身份证号码412728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河南省沈丘县**乡**行政村**村**号。被告人欧阳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1年**月**日生,河南省沈丘县人,身份证号码412728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沈丘县**镇**行政村**庄**号。被告人张某乙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1989年**月**日生,河南省沈丘县人,身份证号码412728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沈丘县**镇**行政村**庄**号。被告人张某乙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丁,男,1988年**月**日生,河南省沈丘县人,身份证号码412728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河南省沈丘县**镇**行政村**庄**号。被告人张某乙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吴某某、欧阳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张某甲从孙某某处购买了好运来等诈骗网站。
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先后纠集被告人吴某某、欧阳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提供固定地点、电脑、微信号、固定时间,指使五人采用虚假女性微信加男性客户为好友、通过聊家常,谈感情方式,诱骗客户进入诈骗网站好运网购买彩票,被告人张某甲在后台操纵开奖设置,控制客户输赢,起先让客户赢点钱,达到一定程度后让客户全部输掉;客户充值的钱均进入到张某甲银行卡内和微信内。该网络诈骗团伙,被告人张某甲是主犯,负责提供场地、设备、在后台操控客户输赢、收取诈骗犯罪所得、支付吴某某等5人工资、提成,组织实施诈骗活动;被告人吴某某、欧阳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在张某甲指使下负责诱骗客户进入网站购买彩票,现已查明诈骗被害人8人,诈骗金额共计八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 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孙某某提供的“好运网”平台网站诈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2300元。
二、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欧阳某某利用孙某某提供的“好运网”平台网站诈骗被害人郑某某、张某戊、刘某某、王某某人民币5480元。
三、 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利用孙某某提供的“好运网”平台网站诈骗被害人柳某某人民币48691元。
四、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丙利用孙某某提供的“好运网”平台网站诈骗被害人张某己人民币8000元。
五、 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丁利用孙某某提供的“好运网”平台网站诈骗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718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欧阳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涉主动投案;被告人张某甲、吴某某、欧阳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主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转账截图、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张某戊、郑某某、柳某某等人陈述;
3. 被告人张某甲、吴某某、欧阳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吴某某、欧阳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吴某某、欧阳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八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张某甲是主犯,被告人吴某某、欧阳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铠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河南省沈丘县**镇**行政村**组家中候审;被告人吴某某现在河南省沈丘县**乡**行政村**庄**号家中候审;被告人欧阳某某现在河南省沈丘县**乡**行政村**号家中候审;被告人张某乙现在河南省沈丘县**镇**行政村**庄**号家中候审;被告人张某丙现在河南省沈丘县**镇**行政村**庄**号家中候审;被告人张某丁现在河南省沈丘县**镇**行政村**庄**号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罚认罚具结书6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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