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8********,汉族,中专文化,经商,安徽省宿州市人,现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 年 10月22 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7********,汉族,中专文化,经商,安徽省宿州市人,现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由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 年10 月 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宿州市**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宿州市**有限公司的名义于2016年4月份给江苏省**有限公司开具了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金额1872030.16元,涉案税额243363. 84元。期间被告人张某乙明知被告人张某甲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仍用其所持有保管的夏某某卡号为62284831682********的银行卡帮助被告人张某甲给江苏省**有限公司转款2000100元。
被告人张某乙(宿州市**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宿州市**有限公司的名义于2016年4月份给江苏省**有限公司开具了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金额1772414.22元,涉案税额230413.78元。期间被告人张某甲明知被告人张某乙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仍提供资金给被告人张某乙用于伪造虚假的货物交易。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于2018年10月3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在宿州市埇桥区埇桥办事处欣意国际城小区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已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赵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473777.6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 姝
检察官助理 徐桂萍
2020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宿州市埇桥区**小区**单元**室。联系电话177********。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住宿州市埇桥区**小区**单元**室。联系电话181********。
2.诉讼卷宗材料肆册,补查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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