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41969********,汉族,小学文化,住大安市**乡**村。因涉嫌诈骗罪,由大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41961********,汉族,小学文化,住大安市**乡**村。因涉嫌诈骗罪,由大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张某乙为非法获取国家种植大豆补贴资金,采取虚报大豆种植面积64亩的手段,骗取大豆补贴金额9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杨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张某丙、吴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张某乙诈骗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此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张某乙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晓华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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