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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诈骗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275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县**村,住山东省聊城市**市**路**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7日转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临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平度市**镇**街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6日转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口罩紧缺的形势,在没有生产资质和能力、没有进货渠道的情况下,将自己百度贴吧账户名称修改为“专注口罩生产”,发帖谎称自己是口罩生产商,并留下自己的微信号。

1、2020年1月25日至30日期间,被害人付某某、冯某某、陈某某陈某某三人通过百度贴吧搜索到谎称有口罩欲出售的张某甲的微信号并加为微信好友,张某甲、张某乙二人合伙,张某甲冒充口罩生产商宣称出售KN95口罩,张某乙冒充物流司机宣称向被害人送货,骗取了被害人付某某等人的信任,骗取付某某支付货款180080元,后张某甲因害怕被追究责任,在案发前将全部款项退还给付某某;骗取冯某某人民币109220元,案发前,张某甲退还冯某某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将全部款项退还给冯某某;骗取陈某某人民币48600元,案发后将全部款项退还给陈某某。

2、2020年1月25日,被害人廖某某均通过百度贴吧搜索到谎称有口罩欲出售的张某甲的微信号并加为微信好友,张某甲冒充口罩生产商向廖某某均出售KN95口罩,骗取廖某某均支付货款500元,后张某甲因害怕被追究责任,在案发前将全部款项退还给廖某某均。

被告人张某乙与2020年2月4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2月6日到冠县公安局投案,该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百度贴吧发帖截图,微信、支付宝聊天、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廖某某均、冯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合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宁

检察官助理:马金凤

2020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二份。

5.《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试行)》二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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