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51991********,土家族,小学文化,滴滴司机。出生地为贵州省铜仁地区思南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思南县**镇**村**组,案发前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街道**村。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诈骗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6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为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户籍地为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镇**,现住址为福建省石狮市**镇**小区。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诈骗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0日至15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二人系夫妻关系)共谋利用刷单返利手段诈骗他人刷单款。由张某甲负责注册微店,发布虚假商品,组建微信群,向群友承诺刷单返佣金,几天后返还本金;张某乙负责拉人进群,进行群管理,发布刷单信息。后张某甲将群解散并将刷单群友拉黑,以此方式诈骗徐某某等51人共计人民币398500余元,具体如下:诈骗徐某某25455.45元、任某某23586.77元、蔡某某5458.18元、刘某甲9050元、孙某某2712元、马某某5458.18元、杨某甲2729.09元、杨某乙2711.8元、杨某丙7229.09元、李某甲16316.36元、叶某某1819.09元、朱某甲19107.27元、伍某某2729.09元、刘某乙5400元、周某甲16379.09元、卿某某2729.09元、杨某丁2729.09元、朱某乙5400元、林某某7218.18元、王某甲2729.09元、陈某甲17100元、田某某14558.18元、潘某甲2700元、邱某某3619.09元、胡某甲33595.56元、张娟909.09元、陈某乙2700元、胡某乙1799元、王某乙4524余元、苏某某10899.98元、石某某5458元、焦某某6367.74元、蒋某某10008.18元、凌某甲9000元、张某丙10007.27元、凌某乙16327.27元、张某丁3629.09元、窦某甲4500元、李某乙909.09元、窦某乙12687.27元、邓某某5040.09元、周某乙2729.1元、陆某某2729.09元、杨某戊5728.09元、周某丙5998元、温某某5424元、杨某己5458元、岳某某10916.36元、潘某乙12610.09元、余某某904元、章某某2718.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等书证;莱州市公安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燕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石狮市**镇**小区。
2.侦查卷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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