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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诈骗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六光球”),男,197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33024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村。因涉嫌诈骗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绰号“老杭”),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6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被告人张某乙家被纳入贫困系统成为贫困户;被告人张某乙家于2014年下半年经审批自建了一栋两层约260平方米的砖瓦房屋并入住;2015年12月28日签订贫困户退出确认书脱贫;2016年下半年在被告人张某甲的要求下,被告人张某乙以自己贫困户的名义向上级申请易地搬迁分散安置后获得批准,2017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冒用张某乙家贫困户分散安置的名义修建房屋完成并验收合格,建筑面积为147.4平方米,骗取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建房补助资金157660元,该款项经被告人张某乙及妻子田某某多次取出现金后全部交给张某甲,用于其修建房屋。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溆浦县公安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一、四款之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绍爱

(院印)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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