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倪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天门市**办事处**小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倪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天门市**办事处**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甲、倪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2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 16时许,被告人倪某甲根据同案人陈某某(另案处理)的指派将1包白色晶体(净重0.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4粒红色药丸(净重0.3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在本市海珠区区府南门对面的马路边送给刘某某。
2019年5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倪某甲通过微信联系刘某某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交易毒品,后倪某甲指派被告人倪某乙将1包白色晶体(净重0.1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包红色药丸(净重0.3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在本市海珠区上冲中约新街二巷送给刘某某,后倪某乙在本市海珠区上冲中约新街15号门口被民警抓获。
2019年5月30日15时许,民警在本市海珠区上冲中约大街50号海天城超市内抓获被告人倪某甲。民警在被告人倪某甲位于本市海珠区**约**街**号**房的住地缴获1包白色晶体(净重0.0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包白色晶体(净重0.2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1包红色药丸(净重0.2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倪某甲、倪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甲、倪某乙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英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倪某甲、倪某乙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4卷,光盘9张。
3.扣押物品:(1)倪某甲的手机1部、白色晶体2包、红色药丸1包;(2)倪某乙的手机1部;(3)刘某某的白色晶体1包、红色药丸1包。以上物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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