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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贪污案)_甘肃省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院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中共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1957********,汉族,小学文化,原康县**镇**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中共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1964********,汉族,高中文化,原康县**镇**村文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张某乙、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康县平洛镇剪子坪村实施退耕还林,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死亡)商议,虚报部分退耕还林面积用于村集体开支和个人花用,后张某甲虚报退耕还林面积共计66.9亩。2008年至2018年,张某甲从领取退耕还林补助金共计105931元,将其中53073.05元用于支付该村修路垫付资金及用于村集体开支,52857.95元用于个人生活花用。张某乙领取退耕还林补助金共计33152元,用于个人生活花用。张某丙领取退耕还林补助金共计34188元,用于个人生活花用。

以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骗领退耕还林补助金共计120197.95元,用于个人花用,其中张某甲分的52857.95元,张某乙分的33152元,张某丙分的34188元。

2017年至2019年,张某乙共骗领国家低保金共计7590元,用于个人生活花用。

案发后,张某甲、张某乙已向中共康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赔了全部涉案款,张某乙退还了75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协助人民政府实施退耕还林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骗领国家退耕还林补助金,张步荣骗领国家低保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蓓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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