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15]9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广东省新兴县人,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81966********,汉族,中共党员,文化程度大专,新兴县**局局长,住新兴县**镇**路**号**幢**房。2014年9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女,广东省新兴县人,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81966********,中共党员,文化程度大专,新兴县**局党组成员,住新兴县**镇**幢**。2014年11月1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贪污罪、玩忽职守罪, 张某乙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该案于2015年3月18日退回本院反渎职侵权局补充侦查,2015年4月1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玩忽职守罪
2008年5月29日,张某丙、陈某甲、廖某某、冯某某4人通过竞买方式以方某某2400万元的价格竞拍得新兴县**旅行社、新兴县华侨大厦位于新兴县新城镇**路**号的房地产。双方在《拍卖确认书》中约定,拍卖成交后所需的一切税、费、金由买受人承担。在办理产权变更过程中,张某丙等4人缴纳了36万元的土地增值税后,分别于2008年10月15日、2008年12月24日取得该房地产的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后经新兴县地税局清理,该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仍需补缴4865409.73元。县**局局长张某甲决定以县**局的名义向县财政局借款4865409.73元,借款的资金占用费为年利率7.6℅,于2009年12月28日补缴了该笔土地增值税。之后,被告人张某甲直到2012年12月26日才向张某丙等4人追缴该笔土地增值税,张某丙等4人拒绝缴交。经催收无果后,县**局、**旅社于2014年2月17日向新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新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土地增值税应由张某丙等4人承担,但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作出后,双方没有上诉,判决已生效。截至2014年7月29日,县**局向县财政局的借款产生了169.79万元的资金占用费。在这一过程中,流失了国有资产6563309.73元(其中本金4865409.73元,资金占用费169.79万元),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张某甲身为新兴县**局局长,决定以县**局的名义向县财政局借款4865409.73元,为张某丙等4人代缴土地增值税后,因其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未及时查明该部分土地增值税的实际缴纳人,也未积极行使向买受人张某丙、陈某甲、廖某某、冯某某主张偿还土地增值税的权利,长时间不向张某丙等4人追缴该笔款项,也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致使追缴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6563309.73元人民币。
在这一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乙身为县**局分管财务的党组成员,且在拍卖县中旅社房产一事中负责资产拍卖的相关事项,在县旅游局补缴税金之后,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履行其分管财务的职责,在明知县旅游局的财务帐上一直挂着该笔4865409.73元的借款,也明知该笔税金按拍卖合同的约定应由买受人张某丙等4人支付,长时间不向张某丙等4人追缴该笔款项,既没有向县**局领导提出追缴建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致使追缴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6563309.73元人民币。
二、贪污罪
张某甲在任新兴县**局局长期间,采取虚假支出的方法在县**局的账上套取现金3次共79000元人民币,用于个人开支。
1、在2009年11月底金水台温泉、六祖故里旅游度假区申请创建国家4A级景区时,被告人张某甲将新兴县**局的28000元公款用于个人开支后,拿发票在新兴县**局账上报销。
2、在2010年年初,六祖故里旅游度假区创建为国家4A级景区及500万元的“竞争性山区旅游资金扶贫项目”申报成功后,被告人张某甲将新兴县**局的20000元公款用于个人开支后,拿发票在新兴县**局账上报销。
3、在2012年10月份下旬,被告人张某甲在新兴县**局借支了30000元,在印度考察时用于个人开支,事后用餐饮发票在新兴县**局账上报销了3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已退清79000元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会议记录笔记本等物证;2、户籍资料、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参公机关工作人员登记表、新兴县**旅行社企业机读档案资料、关于县**局和县**旅社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统一管理的通知、新兴县**局向新兴县财政局借款的相关资料、新兴县**局、**旅社代缴税金的会计凭证、新兴县**局会议记录确认表、**旅社拍卖、补缴税金等相关资料、**旅社改革职工安置方案的复函、张某甲套取现金3次共79000元人民币的票据等书证;3、证人钟某某、刘某某、盘某某、伍某某、莫某某、梁某某、陈某乙、廖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4、新兴县**旅行社、新兴县**局诉张某丙、陈某甲、廖某某、冯某某拍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案卷复印件;5、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供述;6、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县**局补缴税金之后,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履行其职责,长时间不向梁某丙等4人追缴该笔款项,也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致使追缴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6563309.73元人民币,情节特别严重,两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张某甲在任新兴县**局局长期间,采取虚假支出的方法在县**局的财务账上套取现金3次共79000元人民币,用于个人开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珍
二O一五年六月二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被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张某乙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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