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35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号**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叶伟锋,广东康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乙,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02198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号**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0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1月6日、11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开始,被告人张某甲在其经营的本市樟木头镇石新天马城天盛街1-5号张德熙副食店内,帮上家“张汉高”(另案处理)收受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至今共150期,投注额合计161668元,共获得提成约16500元。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张某乙在该店内帮张某甲收受六合彩投注。同年8月1日20时30分许,侦查人员在张德熙副食店抓获张某甲、张某乙及参赌人员田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并当场查获六合彩投注单据14张、赌资925元、手机1部、电脑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电脑等物证,微信交易记录截图等电子数据,投注单等书证,田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及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张某乙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对张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如果符合条件也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元妍
2019年 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移送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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