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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赌博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公诉刑诉〔2019〕83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看守所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看守所镇**村**号。因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9年5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乙仁在苍南县矾山镇**巷**弄**号民房内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并将投注情况转投给被告人张某甲。2019年5月21日,公安机关在该投注点现场查获赌博人员陈某某、余某某、许某某、肖某某、曾某某等人(均已行政处罚)以及账本、生肖投注纸等物。经查,被告人张某甲收受投注额累计在25840元以上,被告人张某乙收受投注额累计在23750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账本3份、生肖投注纸4张;

2.书证: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戊、陈某某、余某某、许某某、肖某某、施某某、曾某某、张某己的证言,归案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保外就医严重疾病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文军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1367647****、1505874****)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乙现被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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