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2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镇**村**组**号,住广西东兴市**镇**村**组**。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防城港海警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811993********,京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镇**村**组**号,住广西东兴市**镇**村**组**。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防城港海警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防城港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移送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2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受“阿某某”以800元人民币雇请拉运冻品,并许以1000元报酬叫其儿子被告人张某乙一起去拉运走私冻品。二人当日分别驾驶木排去越南三屯海域装驳走私冻品,越南一方有人驾驶铁壳船给张某甲、张某乙的木排过驳走私冻品,同时将1部卫星导航仪和1部卫星电话交给张某甲在拉运途中使用。过驳走私冻品完毕后,张某甲、张某乙将各自的木排绑在一起,往港口二十万吨码头行驶,在**附近海域(港口海域)被海警查获。
经查,张某甲驾驶木排上的冻猪脚净重3.64吨,价值人民币94640元;张某乙驾驶木排上的冻猪脚净重3.56吨,价值人民币92560元。经检验,上述冻品猪脚为国家禁止进境物,张某甲、张某乙均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称量笔录、防城港海关关于涉案货物就认定情况的函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他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入境提供运输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珂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已被取保候审,张某甲联系电话:1311770****;张某乙联系电话:18577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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