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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过失致人死亡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01196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德州市德城区**镇**村**号,打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11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德州市陵城区**乡**村,打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11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22日分别告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在德州市德城区**村拆迁区进行大树移植项目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乙在被告人张某甲的指挥下对拆迁区域大树进行挖掘,对其中一棵大树进行挖掘过程中将该大树附近土挖掉,后因树根太粗停止挖掘,没有进行任何保护和警示措施就离开现场。2019年11月13日8时45分,被害人翟某某到现场运输树枝,该树被大风刮倒,砸到翟某某头部致其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双方已经达成赔偿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等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等。

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因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媛媛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德州市德城区**镇**村**号,被告人张某乙取保候审于德州市陵城区丁庄乡仙人桥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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