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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二部刑诉〔2020〕66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31991********,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晋州市**镇**村**路** 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获嘉县**村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0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以来,被告人张某乙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未取得食品安全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情况下,在微信上出售“勃龙伟哥”、“德国小钢炮”等不同种类伟哥,后将客户需要的性保健品种类、数量等信息发给被告人张某甲,由被告人张某甲直接发货给客户。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出售“勃龙伟哥”、“德国小钢炮”、“植物伟哥”、“金枪不倒”、“每粒坚”等35种性保健品,共计二万余盒,30 万余粒,被告人张某甲的销售额为五万余元人民币,被告人张某乙的销售额为十万余元人民币。经台州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上述35种性保健品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

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甲家查获并扣押 “勃龙伟哥”、“德国小钢炮”、“黄金玛卡片”、“金伟哥”、“美国黄金玛卡”等50种性保健品,共二十五万余粒。经台州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上述50种性保健品均检测出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2020年4月16日,徐某某(已判决)在被告人张某乙处下单,由被告人张某甲发货,销售一盒“勃龙伟哥”给杨某某天并邮寄到天台县的杨某某家中。2020年5月5日,徐某某伙同鲍某某(已判决)从被告人张某乙处下单,由被告人张某甲负责发货,出售一盒“德国小钢炮”给王某某并邮寄到浙江省宁波市王某某家。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张某乙被抓获到案,同年6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到案,后二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截图、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前科劣迹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2.证人徐某某、鲍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5.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民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被羁押在天台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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