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74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4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2018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锋,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镇**村**里**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锋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同案人张某丁(已另案起诉)因在微信群与被害人郑某甲源发生口角,后张某甲伙同张某丁到普宁市南溪镇下尾张村被害人郑某甲源家门口处要打郑某甲源,被劝止后与郑某甲源等人一起在其家门口处喝酒。期间张某丁再次与郑某甲源发生口角,后张某丁、张某甲伙同随后赶到的被告人张某乙锋与郑某甲源、郑某乙一方打架。同案人张某戊(外号“老某某”)、张某己鑫(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张某乙锋的纠集下赶到现场,后张某甲伙同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鑫等人继续打郑某甲源,致郑某甲源受伤住院治疗。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郑某甲源所伤已构成轻伤二级;伤者张某丁所伤已构成轻微伤;伤者郑某乙所伤已构成轻微伤。
于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其涉嫌的上述事实。
于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张某乙锋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2.现场照片及监控截图、接受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3.户某某;4.证人郑某丙潮、郑某丁潮、郑某乙、陈某某填、张某庚展、张某辛斌、张某壬河的证言;5.被害人郑某甲源的陈述;6.被告人的某某及辨认;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系某某,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甲娜
检察官助理:黄某某
(院印)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共三册及光盘一块。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
3.被告人张某乙锋的辩护人王某乙萍,系广东海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