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4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镇**村**号,住白沟镇**。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6日被该局依法逮捕,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4196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镇**村**号,住该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该局依法逮捕,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0年2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2020年4月21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2020年1月24日、2020年4月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以投资经商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王某、毛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等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张某乙负责办理具体业务。该案涉及人员539人,涉案金额1342778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存款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审计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二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美华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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