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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案,申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刑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七中附近**手擀面饭店,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赌博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1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赌博罪,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5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山西省朔州市开发区红旗牧场三分厂生活区*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2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10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82********,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住山西省大同市矿区燕华里自建房**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赌博罪,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5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赌博罪;被告人张某乙涉嫌赌博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从2016年以来纠集、组织被告人张某乙、武某某(批捕在逃)、申某某等人,先后在朔城区化庄牛场、石碣峪煤矿、红旗牧场等地,多次聚众赌博、非法围胡放底,暴力索取非法债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一人重伤、两人轻伤的后果,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12016年春天,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在同煤集团麻家梁煤矿*座员工宿舍*楼组织张某丙、孙某某、张某丁、申某某等人用麻将推九点的方式进行赌博,每“锅”一千元到三千元不等,每人每次下注二百元到五百元不等,张某甲和张某乙以抽取“锅钱”、“对子钱”、“总钱”、卖烟、“放底”(出九归十)”等方式非法渔利,持续二十多天。

22016年春天,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在二人共同经营的同**饭店和老**铜火锅饭店内组织张某丙、孙某某、张某丁、申某某等人用麻将推九点的方式进行赌博,每锅一千元到三千元不等,每人每次下注二百元到五百元不等赌博,张某甲和张某乙抽取“锅钱”、“对子钱”、“总钱”、卖烟、放底等方式非法渔利,时间持续了两个月左右。在此期间,参赌人员孙某某输了10多万元,先后将钱给了张某甲,闫某某输了5千余元,与张某甲全部付清;张某丙共输了6万余元。

3、2016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因向张某丙索要赌债,将张某丙非法拘禁在张某甲经营的老**铜火锅饭店内,后来张某丙联系其妻弟王某某,王某某到达现场,经与张某甲协商,王某某用自己的信用卡在张某甲提供的POS上偿还赌债8000元,随后打下一张6万元的欠条,张某甲与张某乙才让张某丙离开。2016年4月26日,张某甲与张某乙继续向张某丙索要赌债,再次将正在朔城区玉百某某厨具店购物的张某丙,非法拘禁在张某甲经营的老**铜火锅饭店内,因张某丙通知了其家属,家属报警,张某甲与张某乙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被朔州市公安局红旗派出所依法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张某甲出所后,仍给张某丙打电话逼要赌债,语气强硬,并威胁要打断张某丙的腿,张某丙因为害怕张某甲,由其妻子王某某的陪同下,将4万元的赌债以现金的方式亲手给了张某甲,并让张某甲写了收条,张某丙欠张某甲赌债之事才了结。

4、2016年6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与廉某某(另案处理)和闫某某在红旗牧场麻家梁煤矿一家馅饼店内吃饭,吃饭期间因琐事发生口角,张某甲争强斗狠,双方互相殴打,被告人张某甲用饭店厨房内的刀将闫某某胳膊砍了一刀,胸部刺了一刀,闫某某倒地后张某甲继续持刀攻击廉某某,将廉某某左胳膊砍了一刀,腹部刺了一刀,廉某某手持打碎的酒瓶朝张某甲捅去,至张某甲脸部受伤,该案当时由朔州市公安局红旗派出所受理,后经鉴定,被害人闫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被害人廉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张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5、2016年年底,违法人员“峰哥”带人在张某甲经营的同**饭店内吃饭,饭后“峰哥”与张某甲商量想在其饭店内“扎金花”,并支付张某甲一定费用,张某甲同意为“峰哥”等人提供赌博场所,“峰哥”等十余人在同**饭店内赌博六、七次,张某甲从中获利三千元。

6、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甲与武某某(批捕在逃)等人在朔州市朔城区石碣峪煤矿附近一民房、贾庄乡一牛场内多次组织多人赌博,并以抽取“锅钱”、“对子钱”、“总钱”、卖烟、“放底”等方式非法渔利。

7、2016年腊月,被告人张某甲在石碣峪煤矿附近的一处民房内和红旗牧场同**饭店内组织“围胡”,并联系申某某去“胡”上参与赌博,申某某累计参赌20多次,共输了10万元左右。2017年4月13日申某某用自己的中国银行卡给张某甲提供的POS机偿还赌债72000元,后张某甲一直向申某某索要剩余赌债,并在朔州市西某路附近一间彩钢房、七里河畔西面巷内供热站附近民房内当众对申某某进行殴打,逼要赌债。

8、2017年10月1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打电话向申某某催要赌债,在电话中张某甲对申某某进行威胁,后双方约在红旗牧场大路的广告牌下见面,张某甲带领武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本田轿车,申某某驾驶一辆夏利轿车,大约下午16时左右,二人来到朔州市开发区朔南大道防火通道示意牌附近,申某某因无钱还给张某甲,加上之前被张某甲2017年10月打过,对张某甲既怕又恨。张某甲下车后,对申某某进行殴打,申某某遂驾驶晋A8****夏利车加速撞向张某甲,致使张某甲头部、右小腿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头部损伤为轻微伤、右下肢损伤为轻伤一级,申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朔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甲驾驶晋BW****车辆受损4300元,被告人申某某所驾夏利车受损22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申某某在撞伤张某甲后主动报警;被告人张某乙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均有自首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申某某、张某乙均系一人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业

2019年87

附:1.被告人张某甲、申某某、张某乙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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