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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非法拘禁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19〕49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04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中区******室。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724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获嘉县**乡**村**街**号。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05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9日告知被害人李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23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0月22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以讨债为由,伙同被告人张某乙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多次将被害人李某某带至或叫至苏州市吴中区**村**幢**室被告人张某甲家中,以殴打、辱骂等方式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非法拘禁,时长合计60余日。

被告人张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朱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所作的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张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19116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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