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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远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贵州省镇远县****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已另案处理)违反禁渔期的有关规定,在镇远县**镇**村**(**溪至**段)小溪使用电鱼机电鱼,捕获鲢鱼1条,大鲤鱼6条,小鱼仔53条。另查明2020年1月1日,镇远县人民政府(镇府发[2020]2号)文件认定氵舞阳河流域(即氵舞阳河上至氵舞阳河景区与施秉县交界,下至羊坪镇与玉屏县交界)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捕,禁捕时间10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禁渔期内使用电鱼机电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龙定湘

                              2020年7月17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住贵州省镇远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185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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