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61989********,满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承德市森林公安局双河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承德市森林公安局双河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森林公安局双河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7日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8日至2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至9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位于承德市双滦区西地镇前营村的山上共架设粘鸟网6张,放置诱鸟器4个进行非法狩猎,共捕获活体野生鸟类61只。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捕获鸟类均属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鸟网6个、便携式多媒体音箱4个;
2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张林司【2019】林鉴字第646号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和放飞鸟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判处张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许宝明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检察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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