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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非法狩猎案)_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7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山东省鱼台县******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7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山东省鱼台县******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 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告人张某乙预谋后,于当晚在丰县王沟镇单楼马庄闸的东西沟附近,以夜间照明、掏网捕捞的方式非法猎捕青蛙97只,后在作案现场附近休息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全部猎获物。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97只青蛙均系黑斑蛙Rana nigromaculata,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所扣押的97只猎获物青蛙在送检途中死亡,后被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的证言、到案经过;3.被告人张某甲等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王淑娟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1786574****)、张某乙(1556375****)现均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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