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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 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乡**村**组,于2019年6月3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 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乡**村**组,于2019年6月3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于2020年4月7日告知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水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二次退回水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0日,张某甲、张某乙到水城县公安局营盘派兰花村安放铁夹子等工具猎捕野鸡、野兔等野生动物。次日,张某甲猎捕到野鸡两只、一只野兔,其中一只野鸡不慎被放飞;张某乙猎捕到野鸡一只。后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张某乙各自猎捕的野鸡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腹锦鸡。

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夹45个、背篓3个、镰刀3把;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3.证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证言;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非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腹锦鸡各一只,二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张某甲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量刑为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张某乙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量刑为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振东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盘州市**乡**村**组,联系电话1831194****;被告人张某乙现住盘州市**乡**村**组,联系电话15287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涉案物品铁夹四十五个、背篓三个、镰刀三把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十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6.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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