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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某、董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6〕56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60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区**号院**号楼**单元**室。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02195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路**号院**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地本市莲湖区**坊**楼**门**号。

2016年1月31日,上列三被告人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某、董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从2015年7月开始与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及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新城区**街**小区**室设立《检察风云》杂志社西部工作站、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出版社《警示教育法治文化传播中心》西部发行站,伪造多种印章、工作证件、证书,假冒《检察风云》杂志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出版社工作人员,多次以可以为他人维权、办事、找关系为由,插手经济纠纷、刑民事案件,骗取他人钱财。该诈骗团伙,以张某甲为首,自任站长、中心主任等职务,负责该团伙的运行管理;张某某自任副站长、国情监察等职务,负责对外承揽、受理维权委托,骗取劳务费,所获赃款被用于个人挥霍和团伙运作开销;董某某自任副站长、中心副主任等职务,负责为该团伙购置大量印有“中共中央办公厅”、政府内部专供等字样的手表、衣物饰品、烟酒等物品,在团伙其他人员实施诈骗活动时,用于包装身份地位、后台背景。

1、2015年5月,被害人赵某某、杨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自称是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建设网主编,可为赵某某、杨某某所在单位**有限公司承建的**大学**校区项目讨要拖欠的工程款,同时索要60000元劳务费。2015年7月10日,赵某某、杨某某在南稍门中贸广场交给张某某20000元现金;8月10日,赵某某、杨某某应张某某要求,在北大街华山国际酒店大堂内交给张某某20000元现金;10月14日,赵某某、杨某某应张某某要求,在陕西省人民政府信访接待室内交给张某某10000元现金。所获赃款被用于个人挥霍和团伙运作开销。

2、2015年10月左右,被害人宋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自称中纪委、最高检察院驻陕工作人员,《检察风云》杂志社西部工作站副站长,就宋某某所在单位**公司承建的**项目,甲方拖欠工程款472万元一事,可以为其维权,讨要拖欠的工程款。2016年1月21日,宋某某在本市通济坊广电宾馆门前约见张某某,张向宋某某索要3至5万元劳务费,宋某某先给3000元现金,承诺事成后再付余款。所获赃款被用于个人挥霍和团伙运作开销。

3、2016年1月20日左右,被害人陈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自称《检察风云》杂志社西部工作站副站长,可以帮其公司找关系,解决西安市雁塔区**街道办事处**城改项目手续,并向陈某某索要1至2万元劳务费。陈某某于 2016年1月24日,在本市新城区皇城西路一餐厅内将1万元现金交给张某某。所获赃款被用于个人挥霍和团伙运作开销。

4、被害人边某甲的女儿边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拘留逮捕。边某甲为了能让女儿尽快获释,托朋友找关系帮忙。焦某某获知此消息之后,告诉边某甲她认识一个叫张某某的人是检察院杂志社的主任,可以帮忙,并约边某甲在西安面谈。2016年1月28日中午,边某甲、李某某夫妇二人应约来到本市新城区皇城西路“168”酒店与张某某见面,张某某自称《检察风云》杂志社西部工作站副主编,在公安局、检察院有很多关系,可以帮忙找人将边某某保释出来,需五六万元活动费。边某甲、李某某夫妇将20000元现金交给张某某。1月29日上午,张某某联系边某甲、李某某夫妇二人,称为其找到了陕西省检察院的某位处长,让其带上女儿的资料和余款到西安见面。边某甲、李某某夫妇二人随后赶到本市新城区皇城西路“168”酒店与张某某见面,将20000元现金交给张某某。张某某将赃款存入其名下的长安银行账户内,案发后赃款已追缴,退还被害人。

5、2016年1月26日左右,焦某某通过陈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自称《检察风云》杂志社西部工作站副站长,可以帮其向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索要被扣押的一张“承诺书”。随后,张某某和郑某某制作顶部标有“《检察风云》杂志社西部工作站(西部检察风云网)”红色文头的公函材料,于1月27日、28日二人持《检察风云》杂志社西部工作站工作证件、介绍信,多次前往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相关部门,以该局桃园路派出所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扣押结算条据、其在进行检察监督为由提出交涉,命令该局归还被扣押的单据。2016年1月29日15时许,张某某、郑某某再次前往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进行“检察监督”时被该局控制。当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董某某持《检察风云》杂志社西部工作站工作证,自称系该站负责人,前往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就扣留张某某、郑某某一事进行交涉,要求释放二人,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被害人杨某某、陈某某、边某甲等人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王某甲等人证言;4、给付费用备忘录、证明等书证材料;5、查获记录及照片;6、被告人张某甲、张某某、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某、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身份,干预司法机关正常办案,多次诈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0.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天舒                                          

二0一六年八月十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卷宗八册,照片一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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