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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涉嫌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2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53********,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8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津**加油站职工,住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8年初,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情况下,在位于唐山市丰南区**乡**庄**村**道旁津**加油站北侧一大院内销售柴油,2019年初,被告人张某开始帮助其父亲张某甲经营。2019年12月5日,张某甲购入20万元柴油存储于大院油罐内,于当晚和次日分别销售给洪某某、董某某、吴某甲、胡某某、杨某某、刘某甲等人,销售金额203180元,其中张某联系销售金额65800元。2019年12月6日,售卖给董某某的柴油在丰南区王兰庄镇鼎盛物流院内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唐山市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测该柴油闭口闪点小于40℃,属于危险化学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董某某、王某某、吴某甲、胡某某、洪某某、刘某甲、杨某某、吴某乙、程某某、刘某乙、陈广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3.唐山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4.丰南区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5.银行交易记录;

6.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洪涛

                                检察官助理:冯玉明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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