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2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9日被嘉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一个月。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经事先共同商议,在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建设乡三林村田某某101号,通过网络发布可帮助他人开通借呗、提升借呗额度以及兼职“刷单返现”等虚假广告信息招揽客户,后又以收取“手续费”“刷单退款”为由骗取他人钱财。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2日,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通过网络发布帮助他人开通借呗、提升借呗额度的虚假广告信息后,以收取“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夏东500元。
2、2019年9月2日,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通过网络发布帮助他人开通借呗、提升借呗额度的虚假广告信息后,以收取“手续费”“验证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4300元。
3、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通过网络发布兼职“刷单返现”的虚假广告信息后,以刷单退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辛雨雪7994.99元。
4、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通过网络发布兼职“刷单返现”的虚假广告信息后,以刷单退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宋某某1989元。
5、2019年8月1日,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通过网络发布帮助他人开通借呗、提升借呗额度的虚假广告信息后,以收取“手续费”“验证费”为由,骗取被害人潘某某2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电脑、医院就诊记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夏东、刘某某、辛雨雪等人的陈述;
3、证人全文翔、许某某、陈某某芝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手机勘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电信等技术手段,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共计17000余某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均具有坦白情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苏丽萍
附:
1.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叁张、U盘壹个;
3.本起诉书所涉币种为人民币;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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