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91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区**队**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运来,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区**期**里**巷**号。因犯强奸罪、抢夺罪,于2005年9月19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5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运来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张某甲、张运来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在其粤RB****号面包车内私设油罐和加油设备的方式,在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李溪村周边流动向他人销售汽油,并专门使用一个他人注册的微信号(微信号wxid-6z7wz7ww90****)收取油款。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雇佣被告人张运来负责在现场帮其售油。至2020年5月12日,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李溪村安置区二期邦达路14-17号对面约100米的公路边抓获被告人张运来,起获其驾驶的上述车辆,以及车内加油设备和手机、收款二维码等作案工具,并起获油罐内的汽油0.82吨(经化验部分指标不符合92号汽油质量指标)。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投案自首。经统计,上述案发期间张某甲的非法经营数额为2357980.52元,其中2020年1月29日后张运来参与的非法经营数额为404206.97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运来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其中张某甲情节特别严重,张运来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运来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运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运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施志刚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运来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5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本案起获的物品车辆1辆、加油设备1套、汽油0.82吨、手机1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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