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彭某甲(诨名“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号,现住地与户籍地一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3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现住地与户籍地一致。因赌博行为,2016年11月16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行政罚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3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乙(曾用名“彭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现住地常德市武陵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3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现住常德市武陵区**组。因吸食毒品行为,先后于2018年3月3日、11月28日分别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十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2020年7月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3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胡某某、彭某乙、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被告人彭某甲邀集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合伙开设茶馆供他人赌博并“抽水”营利,胡某某又邀集被告人彭某乙入伙。四人经商议决定,由张某甲提供其位于本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罗马巷私房的五楼房间作为场地,彭某甲、胡某某、彭某乙各出资5000元购置4台麻将机及其他所需物品,于2020年4月11日开始正式营业。尔后,被告人彭某甲、胡某某、彭某乙、张某甲组织参赌人员以打“转转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以“自摸并捉鸟抽水50元、自摸没捉鸟抽水30元”的标准“抽头渔利”,由被告人彭某甲、胡某某均分赃款后再分别分配给张某甲、彭某乙。过程中,四人均在茶馆内组织人员赌博、抽水及兑付现金,彭某甲还聘请阎某某、杨某某、严某某在茶馆分别负责放哨和打扫卫生。2020年4月28日16时许,民警接群众报案后赶赴现场,当场查获参赌人员20余人,依法扣押并收缴赌资人民币1万余元、赌博工具麻将机4台。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彭某甲、胡某某、彭某乙、张某甲各向公安机关退赃1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及收缴物品法律文书、物证及现场指认照片、违法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医疗资料、劣迹材料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刘某某、张某乙24名参赌人员,赌场工作人员严某某、闫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甲、胡某某、彭某乙、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胡某某、彭某乙、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胡某某、彭某乙、张某甲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彭某甲、胡某某、彭某乙、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甲、胡某某、彭某乙、张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甲系怀孕的妇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宣告缓刑;被告人彭某甲、胡某某、彭某乙、张某甲案发后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有被行政处罚的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甲、胡某某、彭某乙、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对被告人彭某甲依法适用缓刑,被告人胡某某、彭某乙、张某甲符合条件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雅洁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甲(电话1862736****)、胡某某(电话1871169****)、彭某乙(电话1507365****)、张某甲(电话1357522****)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5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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