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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彭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9〕53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邵东县**镇**村**号,现住邵东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彭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邵东县**镇**村**组**号,现住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彭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邵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多年前,被告人张某甲将堂弟张某乙交给其的一把鸟铳放在邵东县**村**组**号自己家中。2016年前后,被告人彭某甲从被告人张某甲家将该鸟铳借出打猎后一直放在自己家中的卧室内。2019年8月7日20时许,被邵东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该鸟铳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指认照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彭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彭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彭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彭某甲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共计壹册,补充材料12页,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3.证人名单:张某乙、彭某乙;

4.鉴定人名单:谢某某、左某、何某某、龚某某、李某某、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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