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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徐某某等容留、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1453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重庆市潼南县**街道**号**房。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楼**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8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号**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四川省仁寿县**乡**村。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楼**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袁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9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重庆市潼南县**街道**号**幢**单元。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周某甲、徐某某、袁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退回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为谋取利益,于2019年2月28日租用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上路一横路2号之三101房屋,作为卖淫嫖娼的场所,并分别招募、容留张某乙、孙某某、周某丙、袁某乙等人到上述房间内,以人民币200元至300元(加收)不等的价格在该场所从事卖淫活动。通过微信昵称“福仔”、“航仔”、“七喜先生”等微信号在微信平台发布招嫖信息以吸引嫖娼人员到该址的房间内嫖娼,组织张某乙等卖淫人员每天9时许至21时许在上述房间内与嫖娼人员进行性交易,并约定每名卖淫人员每次为1名嫖客提供性服务后,被告人张某甲从中获取嫖资款100元,卖淫人员则获取100元至200元(加收)不等的嫖资,至2019年3月13日,腾某某等25名嫖客通过上述方式先后到案发房间内与张某乙等卖淫人员进行性交易。被告人周某甲、徐某某、袁某甲知道被告人张某甲在该址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仍为被告人张某甲招募的嫖客、卖淫人员开门并指引其入房间,指引嫖客通过微信收款二维码或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支付嫖资、管理卖淫人员等协助组织卖淫活动的行为。

2019年3月12日,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治安大队联合梅花村派出所、华乐街派出所等多个单位的民警在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上路**路**号之三**房附近守候,先后抓获卖淫人员袁某乙、孙某某及嫖客陈某某等多名男子(均已行政处罚)。

2019年3月13日19时许,民警在上述地址抓获卖淫人员周某丙,张某乙及嫖客黄某某等人(均已行政处罚),并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周某甲、徐某某、袁某甲,当场缴获作案工具手机6部、软皮抄笔记本1本、支付宝二维码、微信二维码各1张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缴获的软皮抄笔记本、作案工具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物证(照片)。

2、房屋租赁合同、微信注册信息及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注册信息及转账记录、电话号码申请人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周某丙,张某乙等31人的证言、辨认笔录。

4、被告人张某甲、周某甲、徐某某、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法律,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组织、容留多名妇女到其租用的出租屋内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徐某某、袁某甲等人知道被告人张某甲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仍进行协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芳 

2019年11月 21 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周某甲、徐某某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被告人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21册,光盘59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6部、软皮抄笔记本1本、支付宝二维码、微信二维码各1张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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