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戴某某危险驾驶、伪证等案)_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刑诉〔2019〕42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05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号。2017年2月1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21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戴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监视居住于住所。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戴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戴某某拒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补充侦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于2019年8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第二次退回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补充侦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于2019年11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3日、2019年9月12日、2019年11月2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19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醉酒且无驾驶证驾驶号牌为蒙A*****的黑色帕萨特牌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金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金一道交叉路口西250米路南处,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查获。经法医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00.74mg/100ml。在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张某甲时,被告人张某甲出示姓名为王某某的驾驶证且在侦查期间自称王某某。

2.在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侦查过程中,被告人戴某某(被告人张某甲的朋友)明知张某甲真实姓名,仍就被告人张某甲的真实身份这一重要情节对公安机关做出了“驾驶人姓名为王某某”的虚假陈述,导致侦查机关将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错误立案为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误导侦查方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驾驶证二张;2.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乙、李某甲、于某某、李某乙、丁某某、张某丙、张某丁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 (呼)公交(物)鉴(酒检)字[2018]1507号、物证鉴定书:内公物证鉴字[2019]418号;6.检查笔录:现场血液检测样本采集笔录;7. 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9.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执法记录仪音视信息调取情况说明、关于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通案会议纪要、关于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通案补充侦查会议纪要、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故意盗用王某某驾驶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因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对张某甲判处拘役2-3个月,并处罚金5000-7000元。以盗用身份证件罪对张某甲判处拘役5-6个月,并处罚金5000-10000元。合并执行拘役6个月-8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15000元。被告人戴某某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故意向侦查机关做虚假证明,意图帮助犯罪嫌疑人逃脱处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燕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戴某某监视居住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0张。

3.被告人张某甲《换押证》1份

4.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