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乡**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3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8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晚上,吸毒人员朱某某向被告人方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毒资900元给方某某,被告人方某某则到广州市白云区**路河边向被告人张某甲购买冰毒。同年12月22日凌晨0时许,方某某将该冰毒拿到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小区**栋**号**房杨某某租住的房屋内交给朱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则在该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朱某某、张某乙及被告人方某某吸食该冰毒。吸食后,张某乙将剩余毒品带到惠城区小金口**酒店**号房与吸毒人员鞠某某再次吸食,剩余毒品由张某乙拿走并藏于手机壳后。当天,公安民警抓获张某乙等吸毒人员,并在其手机壳缴获疑似毒品一小包,净重0.22克。经鉴定,该疑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同年12月26日凌晨,公安民警在广东省中山三角镇**村**路**号抓获方某某,后在方某某的协助下,向张某甲提出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将毒资转账给张某丙(未到案),张某甲将冰毒带至广州市白云区**路河边准备与方某某交易时,民警将张某甲抓获归案,并缴获张某甲扔在地上的疑似毒品一小包,净重0.85克。经鉴定,该疑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物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微信截图指认照片;收据;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视频光碟;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方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协助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之情节,属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文彬
附:
1.被告人张某甲、方某某、杨某某现在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内含视频光碟2张。
3.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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