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160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组**户。因犯赌博罪,于2010年7月12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8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5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杭州**软垫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组**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1********,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组**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方某某、黄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8月21日、9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方某某、黄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方某某、黄某甲等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被告人方某某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农宅、**街道**村的**厂办公室和**街道**村的新厂房办公室等地,组织莫某某、吴某某、许某某、陆某某、朱某某、金某某、高某甲、钱某某等人用扑克牌“牛牛”形式赌博15场以上,放资获利人民币4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前科材料、被告人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莫某某、许某某、朱某某、陆某某、吴某某、金某某、高某甲、钱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方某某、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证人莫某某、许某某、朱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方某某、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方某某、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方某某、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坤
检察官助理:高斌斌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159********)、方某某(139********)、黄某甲(137********)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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