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住贵州省绥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贵州省绥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贵州省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于2020年5月9日被贵州省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经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贵州省绥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住贵州省绥阳县**镇**社区**组**号。1996年12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贵州省绥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7日被贵州省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贵州省绥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贵州省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于2020年5月9日被贵州省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经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贵州省绥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以被告人旦某某、张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7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在贵州省绥阳县洋川镇解放北路(贵州省绥阳县城关中学门口)以其名义注册登记了“超越寄卖行”。2014年初,张某甲与被告人旦某某商量合伙在绥阳县成立一家园林公司经营绿植,双方约定一切经营活动都平均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并以张某甲的个人银行账户作为合伙期间的共同资金管理账户,所有资金进出均由张某甲在其账户下进行,旦某某负责资金进出登记入账。
公司成立以来,张某甲、旦某某以“超越寄卖行”为平台,以月息3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方式,通过亲朋好友并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集资。张某甲、旦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共向夏某某、石某某、周某某等40余人共集资人民币1138万元,已偿还人民币392万元,尚未偿还人民币746万元(见附表),其融资资金通过现金和银行走账的方式分别打在张某甲的账户上。张某甲、旦某某二人非法集资的资金主要用于放高利贷、支付前期融资利息、投资“兴瑞汽修保养场”等。
案发后,2020年4月2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张某甲、旦某某到案,到案后张某甲、旦某某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2020年1月5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旦某某饮酒后驾驶贵C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尖遵线(尖子山—遵义)185公里+200米处时与李某某驾驶的贵C3****号小型客车发生相撞事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接警后,公安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处置,公安民警现场对旦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2020年1月7日,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旦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4.72mg/100ml。2020年1月6日,经贵州省绥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旦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李某某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旦某某对李俊进行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李俊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醉酒驾驶的车辆等物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银监会等部门的证明材料、户籍资料、借款合同资料、银行流水、收款收据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肖某某、张某乙、周某某、彭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石某某、吴某某、李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旦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辨认照片及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旦某某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以投资赚取高额利息为诱饵,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且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世志
检察官助理 陈安妮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旦某某现被羁押于贵州省绥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光盘1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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