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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易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渌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湖南省株洲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小区**栋**室,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现被告人张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易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湖南省株洲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现被告人易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开始,被告人张某甲利用手机在赌博网站上注册赌博账号,通过微信等方式接受参赌人员投注“澳门地下六合彩”。“澳门地下六合彩”共有49个号码,中码类型分为“平码”和“特码”,平台给予张某甲的平码赔率是1:1,特码赔率是1:48,张某甲给予参赌人员的特码赔率是1:42,张某甲通过赚取赔率差从中获利。2020年7月至2020年10月,张某甲共收取微信名为“艳红2”的赌资74869元,收取黄某某的赌资39209元,收取易某某的赌资37723元,收取微信名为“朱保险”等人赌资约4000元,收取张某乙赌资432元,张某甲共计收取赌资约156233元,抽头渔利金额达9264元以上。

2020年7月至8月底,被告人易某某先后通过张某甲投注“澳门地下六合彩”24533元,后因输钱太多,被告人易某某自己放弃了参赌,但从2020年8月31日开始,被告人易某某开始收取码单,成为张某甲、郑某某等人的下线,并从赌资中抽取10%的提成。期间,被告人易某某收取了许某某、田某某、陈某某、陈某某等多人的赌资,并将赌资转交给其上线,其中转交给上线即张某甲赌资13190元,获利1300余元,转交给上线郑某某的赌资37697元,获利约3770元,被告人易某某所涉赌资金额共计50887元,获利5070余元。

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易某某被抓获到案。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退赃12188元,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退赃65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2.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赌博,赌资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抽头渔利数额达五千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云

检察官助理:刘娟

2020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57334****、1897416****。被告人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27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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